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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10837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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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台參字第○九八○一一五二七一F號
    函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
二、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新生入學編班,由校長、兼任行政教師代表、導
    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組成新生入學編班委員會,由校
    長擔任召集人,其編班方式由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之。且編班採用之
    方式,經確認後應先公佈周知,並以公開方式辦理。
三、國民中學新生編班如採學業測驗方式,應設以下工作小組:
〈一〉試務組:辦理命題、製題、閱卷事宜。
〈二〉監試組:遴聘監試人員,辦理監試人員講習。
〈三〉成績組:成績登錄建檔存入磁片排序,並加以彌封。
〈四〉分發組:依據測驗成績按S型分配編班,並公開作業。
    國民小學未採測驗,得不設工作小組。
四、國民中小學新生編班完成後,再報到及轉入學生之編班,採公開抽籤
    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五、國民中小學經常態編班後,由就讀學校轉出再轉入之學生,應編回原
    就讀班級,若有特殊情況,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六、各校新生班級之導師,應事先通知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到場
    者,得委託相關人員代抽。
七、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編班:
(一)學生及家長應以書面詳述理由,向學校提出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
      班級。
(二)學校受理家長申請後,應協調相關人員予以解決,妥善輔導;若經
      輔導尚無法解決者,由校長召集編班委員會研議處理之。
八、各校新生入學編班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編班過程資料,應彌封至少保存
    三年,以備查核。
九、經宜蘭縣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應依本府訂定之「宜蘭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
    辦法」優先辦理安置。並按本縣「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需求學生常
    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如附表)實施。
十、各校應依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及「本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要點」規定實施編班。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