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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縣體育績優選手繼續努力,力爭佳績,為縣爭光,以資鼓勵 ,特訂定本獎勵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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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設籍於本縣,並就讀本縣中等學校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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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給獎項目:於辦理獎勵年度,正式列為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各類比 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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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 (一) 團體獎 ┌──────┬────────────┬───┬───┐ │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第三名│ ├──────┼────────────┼───┼───┤ │獎勵基本額度│ 2 萬元 │1 萬元│5 仟元│ ├──────┼────────────┼───┼───┤ │說 明│以實際下場人數乘以獎勵額│同左 │同左 │ │ │度 │ │ │ └──────┴────────────┴───┴───┘ (二) 個人獎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 │4 萬元│2 萬元│1 萬元│5 仟元│4 仟元│3 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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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原則:無論團體或個人,均以上列表列金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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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每年自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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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地點:宜蘭縣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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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證件: (一)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在學證明各乙份。 (二) 參賽成績證明或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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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核人員由本府邀公正人士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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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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