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2007703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轉型,協助照顧特殊需求之學童課
    
後生活,並充分利用教學資源,促進社會良性發展,特參考教育部及內政
    
部會銜訂定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原則﹕
(一)強調公共資源充分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二)學校擬定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相關行政規定時,應邀
     
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研商。
(三)學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
      
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四)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以不改變學校平時作息為原則,且不得占
     
用正式上課時間。
三、實施對象:本縣各國民小學在學學生。
四、實施時間:週一至週五放學後、寒暑假(全日或半日依活動性質而定)。
五、實施方式: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學校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下簡稱委託辦理),並應
    
將實施計畫、委託辦理契約書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
)學校自辦:
  1.
活動內容: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
    
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2.
師資安排:
    (1)
遴聘本服務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具備與服務內容相關之
      
專長:
      i.
第一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ii.
第二類: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且表現良好。
    iii.
第三類: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
       
業課程者。
     iv.
第四類: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
       
包括在內。
      v.
第五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
       
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
       
服務人員專業課程訓練結訓。
    (2)
學校或受委託人遴聘前述符合資格人員有困難者,得經學校同意後,
       
報本府核准,酌減第五類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本服務針對需要
      
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業人員為
       
之。
    (3)
本服務對象若係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
      
專業人員為之。
    (4)
每班應編配指導老師一名,擔任導師工作並在該班每月授課時數不得
      
少於四節。
    (5)
藝能科教師得聘用具有證照者擔任。
(
)委託辦理: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1.
學校提供場地,公開甄選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來辦理。
  2.
學校組成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行政、教師、家長等代表
   
組成之,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3.
學校僅提供場地,其餘收費、課程內容、師資與在職訓練計畫、管理方
    
案、教學設備、水電費及有關各項稅捐、規費等一切由受委託辦理者負
   
責。有意參與者應就以上條件提出詳細計畫書參加甄選,通過甄選者計畫
   
書內容應納入合約。
  4.
課程設計要求:同學校自辦情形。
  5.
師資安排要求:同學校自辦情形。
  6.
收費標準要求:依第七點()委託辦理收費基準辦理,且任何收費皆須經
   
學校審核同意。
  7.
活動場所:
    (1)
以學校空餘教室為原則,並應劃分較為獨立之空間供受委託辦理者使
      
用。
    (2)
教室與場所借用,依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
      
例規定辦理。另水電應裝設分錶,若無法裝設分錶,學校應依比例收
      
取水電費。
  8.
受委託辦理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應列冊管理。如有接受外界捐贈,
   
亦應列帳,且須定期公開徵信。
  9.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提撥百分之十繳交學校做為推展教育之經費。
  10.
受委託辦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隨時終止契約,並限期受委託
    
辦理者於三十日內完成騰空,逾期未完成者,其所留置之物品,本府視
     
同廢棄物處理,受委託辦理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1)
轉讓他人經營或管理者。
    (2)
擅自更改房舍隔間或重大施工者。
    (3)
有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或重大違失,經學校通知仍未於期限內改善
      
者。
    (4)
違反契約內容者。
  11.
受委託辦理者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考核、
    
評鑑等。若經學校(甄選委員會)考評績效優良者,合約期滿學校得不
     
再辦理公開甄選予以續約。
  12.
學校應就借用年限(原則上一年)、相關費用計收標準、使用範圍、使
    
用責任、注意事項、返還應負義務、罰則及以上之重要條件與受委託辦
    
理者簽訂契約,契約應辦理法院公證並陳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六、編班:
(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
   
五人,得視參加學生人數採混齡編班。
(
)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
   
人為原則,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開辦。
七、經費收支:本服務所需費用由參加活動學生家長負擔,每班參加學生二十
   
人以下,以每班二十人核算收費;每班參加學生超過二十人者,以實際參
   
加人數核算收費,收支標準如下:
(
)學校自行辦理,收費基準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
  1.
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六0元×服務總節數÷.÷學生
    
數(外聘教師得比照學校下班時間標準收支)
  2.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五0元×服務總節數÷
   
.÷學生數
  3.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六0元
    ×
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學生數)+(新臺幣四五0元×下班時間服
    
務總節數÷.÷學生數)
(
)委託辦理,收費基準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
   
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一0元×服務總時數÷.÷學生數
(
)學校自行辦理之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
)若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時,可酌予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標準之百
   
分之二十,並報本府核准。
(
)學生每週參加節()數未滿最高限時,應依比例減收費用,對於貧困學生
   
應酌予減免。
(
)本服務總節()數因故未能依原服務節()數實施,應按比例退還未實施
    
()數之費用,若學生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
   
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退)
(
)費用得採一學期一次收齊或按月收費,並應開立收據。
(
)所收費用,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含水電費)以不超過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若所收費用不足時,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
特殊專長教師支給每節()鐘點費高於四五0(四一0)元者,得由行政
   
費依實核支,但不得提高收費標準)
  1.
水電費不得超過所收費用百分之十。
  2.
其他行政費,除作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油墨、碳粉、導師費、勞健
    
保、勞退金提撥、意外責任保險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
    
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酌給津貼,其中導師費係支付每班所設置之導
   
師之生活輔導費,其支給標準:由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立案公、私立機
   
構、法人、團體依工作性質酌予津貼。
(
)學校或受委託之立案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服務收費應給收
   
據,除委託辦理依前述第五點()3.方式辦理外,學校辦理本服務與本案
   
教學活動相關之收支各校應以代收代付納入專戶儲存,並確為會計帳務之
    
處理,如有節餘(含教師鐘點費之發放低於百分之七十之差額款及行政
   
費),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充實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之教材,並專
   
款專用。
(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免費參加本服務,除第六點()
    
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經
   
報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
十一)免費或減免學生應繳之費用,由所收費用之行政費調整勻支。
(
十二)辦理本服務時,學校或受委託辦理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每招收學生二十
      
人,前述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其餘得報請本府會同教育部視實
     
際情況補助之。
(
十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活動之人數比
     
例,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八、其他注意事項:
(
)活動期間應注意校園安全,並安排導護人員及家長共同維護放學之安全。
(
)活動場所,應妥善規劃安排,並須注意安全。
(
)學校辦理本服務前,應辦理意願調查及相關籌備工作,並應利用家長座談
    
會、朝會等時間,向家長、教師及學生宣導說明。
(
)參加本服務活動之學童,放學後需由家長負責接送。
(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本府將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辦理情形。
九、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委託辦理學生課後照顧服務時,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