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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表揚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家字第1090001101B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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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全面推展家庭教育,表揚對家庭教育
    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擴大家庭教育效果,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推展家庭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評審及表揚活動等,依本
    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表揚對象包含團體及個人兩類。
(一)團體: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
      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並已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
(二)個人:包括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志願工作人員。
四、凡有下列事蹟之一,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予以
    推薦表揚:
    1.推廣媒體素養教育、消保教育、婦女教育、親職教育、性別教育等
      各類家庭教育活動。
    2.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動。
    3.推展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提倡正確的婚姻觀念。
    4.推動機構內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
      事項。
    5.從事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豐富家庭教育素材,
      提昇家庭教育品質。
    6.從事家庭教育與社會脈絡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7.運用並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五、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所屬學校、機關及團體等
    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並填妥相關表格(如附
    件)及證明文件後,於每年 6  月底前送至本縣家庭教育中心,逾期
    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六、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團體(人士)組成
    評審委員會,依程序評審,並就推薦之團體及個人,複審擇優評定,
    推薦單位得受邀列席說明。
七、表揚方式: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將擇期辦理公開表揚。
八、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學校、社教機構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均得主動推薦推
      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
(二)推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切實深入
      評析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依優先順序排
      列。
(三)推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
      ,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展家庭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
      擴大宣導全面推展家庭教育活動之功效。
(四)凡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五)推薦表(如附件)之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
      及評審:
      1.「特殊貢獻」欄,以前一年五月至當年五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
        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
        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至十張)供參。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