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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原住民部落大學校務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原字第1040005192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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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瞭解本縣原住民部落大學辦理成效,
    透過部落大學自我評鑑及本府訪視評鑑加以輔導,協助推展業務,做
    為推動原住民終身學習教育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執行原住民部落大學業務評鑑,成立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由民政局局長 (兼任召集人) 、主計室乙位課長、教育局
    乙位課長、陳委員茂泰、邱委員水金等組成,於完成評鑑事宜且無待
    處理事項後解散。
    為辦理原住民部落大學評鑑事宜,另成立工作小組,由本局業務課相
    關人員兼任。
    評鑑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無給職。
三、實施方式及步驟:
 (一) 評鑑期間:每年八至九月間。
 (二) 評鑑方式:
      1.自我評鑑:由受委託辦理原住民部落大學之單位依據評鑑項目自
        評。
      2.訪視評鑑:由評鑑委員實地訪視評鑑。
 (三) 評鑑項目與配分比例
      1.行政與校務運作 (35%)
      2.師資、課程與教學 (35%)
      3.社區互動及服務 (20%)
      4.相關事項 (10%)
 (四) 實施步驟:
      1.規劃評鑑事宜。
      2.組成評鑑委員會。
      3.擬訂自評及訪視評鑑表格並確定當年度評鑑日期、評鑑程序、方
        式及行程。
      (1) 自我評鑑表及訪視評鑑表: (如附件一、二)
      (2) 評 (2)  評鑑行程內容:包含業務簡報、現地訪視、查閱書面
          資料、 暨與課程講師及學員座談等。
      4.本府於評鑑三週前通知受評 (委託) 單位,受評單位需於實施評
        鑑之七日前,填妥原住民部落大學經營概況表 (如附件三) 及自
        評表,送本府彙參。
      5.撰寫訪視評鑑報告。
      6.公布評鑑結果。
      7.後續追蹤輔導。
四、評鑑結果之處裡:
 (一) 評鑑得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得作為下年度繼續委託之參考。
 (二) 評鑑得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未改善者,本府得命令停止招生,並依實際營運期間核給委託經費
      。
 (三) 評鑑得分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應即停止招生,並依實際營運期間
      核給委託經費。
五、本府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六、為執行本項評鑑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 (民政局) 依規定及程序編列
    預算支應。 (目前係由中央編列補助款支應)
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