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作業流程
一、程序審查: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先進行程序審查,審查次序如下:
(一)審查是否為本局管轄案件,若否,應即移轉管轄或逕予拒絕賠償。
(二)審查其所提出之賠償請求書有無欠缺法定要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若有
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實體審查:程序審查通過後始就申請賠償事由予以實體審查,審查次序
如下:
(一)依據請求書陳述之事由簽請相關單位及人員表示意見。
(二)如經相關單位及人員說明後,足認本局依法顯無賠償義務者,得逕以
拒絕賠償理由書敘明理由予以駁回,免提國賠小組審議。
(三)如案情尚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應研擬初審意見作成議案,擇期提國
賠小組審議。
(四)召開國賠小組審查會議作成賠償與否及賠償額度之決議。
(五)依據國賠小組會議決議撰寫拒絕賠償理由書或辦理協議事宜。
(六)拒絕賠償理由書須簽請局長核定後,依規定送達請求權人及相關單
位。
三、協議:
(一)召開國賠小組會議辦理協議相關事項並作成協議紀錄,簽請局長核
定。
(二)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依規定辦理請款支付事宜,如協議應賠
償之金額超過宜蘭縣政府所訂標準者,應報請縣府核定後辦理請款支
付事宜。
(三)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或依請求權
人之申請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四)協議書、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須簽請局長核定後,依規定送達請求權人
及相關單位。
四、訴訟:
(一)請求權人因與本局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得簽請局長核
定後聘請律師擔任本局之訴訟代理人。
(二)於訴訟進行中是否與請求權人和解及和解金額額度,須召開國賠小組
審議,國賠小組決議之金額如超過宜蘭縣政府所訂標準,須報請縣府
核定後辦理。
(三)請求權人如獲勝訴判決,應依規定辦理請款支付事宜。
五、分析報表: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協議成立或判決
確定後一個月內依格式製作「國家賠償事件專案分析報告」函送法務
部。
(一)本局與單一請求權人協議成立賠償之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本局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賠償。
六、求償:
(一)已賠償之案件,本局所屬公務員或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視同本局
所屬之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及本局是否對之求償及求償額度等
事項,應召開國賠小組會議審議。
(二)如國賠小組決議求償,得召開會議與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協商。
(三)前項協商如不成立,應召開國賠小組會議,決議本局是否依訴訟程序
行使求償權,如是,亦得簽請局長核定後聘請律師擔任本局之訴訟代
理人。
七、獎勵:對於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成立績效卓著之人員,其承辦案件之
協議成立比例達當年度賠償件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簽請局長予以記
功以上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