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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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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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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法務 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遴派單位主管或熟諳法令人員兼 任之,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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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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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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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法務科一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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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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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說明,並得洽請上級機關或 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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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法務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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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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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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