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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考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防治公害美化 環境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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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依據「台灣省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績效考核要點」第十六項 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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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考核之綜合業務由本府計畫室會同農業局及本縣衛生局共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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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工作項目主辦單位,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就主辦工作項目 擬定實施計畫,釐訂執行進度;送由本縣衛生局彙整提報「宜蘭縣防 治公害美化環境督導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督導推行委員會) 核定 及報省府核備後執行,並彙送本府計畫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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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執行工作項目之管制作業程序如左: (一)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就主 (協) 辦工作項目 擬訂實施計畫,釐訂執行進度送督導推行委員會核定後執行,由本 府各有關單位就主管項目督導推行,並由本府計畫室列管。 (二) 各工作項目實施計畫執行過程中,各鄉鎮市應填具左列報表送由本 縣衛生局彙轉本府計畫室。 1.工作項目實施計畫執行情形之年中報告表-各鄉鎮市應於每年一 月八日前提出。 2.年終工作檢討報告表-各鄉鎮市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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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查與考核 (一) 定期抽查於每年一至五月辦理。 (二) 不定期抽查應視實際需要,就各工作項目業務,隨時派員實施抽查 。 (三) 考核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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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計畫室主任擔任,考核小組由民政局、建設局 、教育局、農業局、社會科、祕書室、人事室、計畫室及本縣警察局 、衛生局指派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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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查與考核評分標準如左: (一) 一般作業占百分之二十,包括: 1.工作項目規劃作法。 2.管考表報資料。 (二) 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占百分之八十,包括: 1.經費編列及運用。 2.人力、物力等資源調配運用。 3.協調合作計畫執行情形。 4.創新執行方法,促進工作效能。 5.執行成果達到計畫目標,並符合要求。 6.依照預定進度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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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成績之計算以平時抽查分數占百分之三十,年終考核分數占百分 之七十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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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懲: (一) 成績經評定 1.第一名-頒發建設獎金貳拾萬元,鄉鎮市長記功二次。 2.第二名-頒發建設獎金拾伍萬元,鄉鎮市長記功一次。 3.第三名-頒發建設獎金拾萬元,鄉鎮市長嘉獎二次。 但第一~三名成績未滿八十分以上者,不予獎勵。 (二) 成績列甲等 (九十分以上) 者,主辦業務主管,主辦人員各記功一 次。 (三) 成績列乙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者,主辦業務主管,主辦人 員各嘉獎二次。 (四)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鄉鎮市長、主辦業務主管、主辦人員各記過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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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項建設獎金用於防治公害美化環境有關之資本性支出為限,並納 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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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鄉鎮市公所建設獎金部分由本縣衛生局負責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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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核小組於考完畢後,小組召集人應召集全體考核人員對考評事項 分別檢討,並由本府計畫室彙整提報督導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簽提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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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住戶、商店、市場、工廠等推行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經檢查成績 特優者,由本府發給榮譽獎牌或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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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方熱心人士、民間社團協助推行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著有績效 者,由本府予以表揚,其事蹟特殊並有顯著效果者,由本府轉報省 府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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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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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府函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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