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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興建發電廠審核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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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發電廠需以天然氣或氫或再生能源為燃料。
二、發電廠之發電總量 (設計容量之和) 需在一四○萬瓦以內。
三、冷卻水應以深層取水、表層排放。
四、投資興建業者須尊重地方民意並提供合理回饋作地方建設經費。
五、投資興建業者需與本府簽定環境保護協議書。
六、公法人、公營、黨營事業機構不得參與投資經營。
七、本審核基準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