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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本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 畫之執行並依據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九月七日八五府環五字第七八一 三一號函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特訂定「宜蘭縣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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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 檢討、協調各業務單位推動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及其規劃事 項。 (二) 協助解決各業務單位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時,所發生之 重大困難。 (三) 督導各業務單位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相互配合事項, 及應進行而未進行之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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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二十三人,由本府左列業務主管及本縣各鄉 (鎮、市) 長派 ( 聘) 兼之: (一) 民政局局長 (二) 財政科科長 (三) 建設局局長 (四) 教育局局長 (五) 農業局局長 (六) 社會科科長 (七) 秘書室主任 (八) 計畫室主任 (九) 警察局局長 (十) 衛生局局長 (十一) 環保局局長 (十二) 各鄉 (鎮、市)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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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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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開會時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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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省府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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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業務單位應將每年之工作執行情形,送本會報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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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決議事項,依權責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交各業務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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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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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報執行災害搶救、搶修(險)、救助等經費,由本府災害準備金支 應;庶務性工作經費,由各業務單位相關預算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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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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