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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受委託代清除、處 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取費用標準,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 六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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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合併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時,應依本要點訂 定相關收費規定,並應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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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條之清除、處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務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 、土地使用成本、回饋金及各項清除處理設備之操作維護成本與依使 用年限每年平均應攤提之折舊費。前項管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 務行政人員之人工成本、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前二項之人工成本, 包括薪資、工作獎金、加班費及各項福利支出。第一項之操作維護成 本,包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 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土地使用費、回饋金及相關消耗品支 出。第一項之土地使用成本,依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之。第一 項之回饋金,依政府公告實施 之垃圾處理場用地取得、建場工程及營運階段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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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費,包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 及清除設備之折舊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清除費 (元/噸) = (清除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 (元 /年) ) / 年清除量 (噸/年) +清除機具折舊費 (各項清運機具 購置成本 (元) ) / (年清除量 (噸/年) ×7 年 (使用年限 7 年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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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掩埋場代處理費,包括工程建設成本、回饋金、人工成本、管理成本 、操作維護成本、掩埋作業機具成本及土地使用成本,其計算方式如 下: (一) 掩埋成本 (元/噸) = (工程建設及其人工管理成本 (元) +土地 取得成本及建場回饋金 (元) ) /年清除量 (噸/年) +掩埋作業 機具折舊費 (各項掩埋作業機具購置成本 (元) ) / (年處理量 ( 噸/年) ×7 年 (使用年限 7 年計)) (二) 操作維護成本 (元/噸) = (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 (元/年) +營運回饋金 (元) ) /年處理量 (噸/年) (三) 土地使用費 (元/噸) =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元/年) /年 處理量 (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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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比重在○‧二以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其他清除處理成本特殊者,得 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本要點四、五計算方式訂定較高之代清除 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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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用,應依預 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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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本要點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要點訂定 相關收費規定,並依規定收費;且代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所收之費用 ,應專款用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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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縣區域性聯合處理單位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取費用標準 ,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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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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