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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執行廢機動車輛拖吊暨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0990028579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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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淨空道路、維護市容觀瞻、改善環境衛
    生,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
    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處理程序:
(一)有牌廢汽、機車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轄各分局、派出
      所、分駐所查報認定後,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經七日仍無
      人處理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先行移置至指定場
      所存放。
      無牌廢汽、機車由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查報填寫查報處理紀
      錄表,並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經七日仍未移離者,由環保
      局拖吊至指定場所存放。惟四輪以上占用道路無牌廢棄車輛,倘其門
      窗緊閉,得逕行開啟車門或引擎蓋,俾據引擎或車身號碼查明該車車
      主。
      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局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
      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
      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應通知環保局辦理公告,經
      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保局以廢棄物清除。
(二)逾清理期限仍未清理者應於清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完成拖吊,拖吊時
      應拍照存證及填寫拖吊紀錄,其拖吊、貯存、管理由環保局公開招標
      委託民間廠商負責辦理。
(三)廠商執行拖吊時,有牌廢棄汽、機車由警察局派員會同;無牌廢汽、
      機車由環保局派員會同。
(四)環保局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除應先請警察局查明是否為失竊
      車輛外,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
      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五)有牌廢汽、機車或無牌廢汽、機車,凡經環保局或委託之民間廠商拖
      吊移置,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收費標準依宜蘭縣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基準辦理。
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後,民眾於公告屆滿前辦理
    領車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經出示行照或原始車籍資料與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相符者。
(二)非車主須持有委託書或讓渡書、原始車籍資料、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需出具移置費及保管費收據證明。
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