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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本縣各鄉鎮市加強垃圾清理,提 高垃圾場處理作業效率,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 規則、事務管理手冊、公有財物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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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重型機具包括:傾卸式運土卡車,履帶式挖土機,履帶式 推土機,垃圾壓實機、灑水車,消毒車及其他與垃圾清理有關之重型 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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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因垃圾清理業務需要,得向本府洽借各類重型磯 具,其借用規定如下: (一) 應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或書立借據,載明機具之養護、稅捐之負擔、 安全保管責任之歸屬、借用目的、契約期限,得不定期盤查及每年 至少定期盤點一次等內容。 (二) 附屬設備者,應列具清單作為契約之一部,並予點交。 (三) 機具返還時應保持原借用機具之完整,所列附屬設備亦應逐項清點 ,如有損壞。變更或短少時,應負責賠償。 (四) 借用之機具,應依借用目的或借用物之性質為管理使用,非經本府 書面同意不得超出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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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對借出之機具作定期或不定期盤查 (點) 時,各借用機關均應指 派專人配合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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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鄉鎮市公所對借用之機具,應指派專人保管,並依規定保養檢查, 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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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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