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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利澤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 (以下簡稱焚化
廠)興建工程之環境品質,並有效執行回饋經費之監督,以落實地方建設,特設置
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興建工程暨回饋經費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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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環境保
護局局長兼任。餘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四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推薦之。
(二)五結鄉鄉長
(三)蘇澳鎮鎮長
(四)五結鄉、蘇澳鎮籍縣議員各三人。
(五)五結鄉鄉民代表會代表二人。
(六)蘇澳鎮鎮民代表會代表二人。
(七)五結鄉成興村、利澤村、季新村;蘇澳鎮龍德里、頂寮里各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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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第三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幹事二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任,辦理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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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職掌如左列:
(一)回饋經費分配監督。
(二)回饋設施興建工程計畫建議事項。
(三)回饋設施興建工程監督。
(四)溝通協調解決民眾與焚化廠有關糾紛事宜。
(五)關於其他與回饋金提出使用計畫及業務推展等協調整合相關事項。
(六)焚化廠興建工程品質監督。
(七)業務之改善、審核及稽核督導。
(八)焚化廠興建工程環境監測項目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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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情況需要,或經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要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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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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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
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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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異動時,應報請委員會通過後重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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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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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