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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暨回饋經費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三字第0920006281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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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利澤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 (以下簡稱焚化
    廠)興建工程之環境品質,並有效執行回饋經費之監督,以落實地方建設,特設置
    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 (焚化) 廠興建工程暨回饋經費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環境保
    護局局長兼任。餘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四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推薦之。
    (二)五結鄉鄉長
    (三)蘇澳鎮鎮長
    (四)五結鄉、蘇澳鎮籍縣議員各三人。
    (五)五結鄉鄉民代表會代表二人。
    (六)蘇澳鎮鎮民代表會代表二人。
    (七)五結鄉成興村、利澤村、季新村;蘇澳鎮龍德里、頂寮里各村里長。
三、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第三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幹事二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任,辦理相關業務。
四、本會職掌如左列:
    (一)回饋經費分配監督。
    (二)回饋設施興建工程計畫建議事項。
    (三)回饋設施興建工程監督。
    (四)溝通協調解決民眾與焚化廠有關糾紛事宜。
    (五)關於其他與回饋金提出使用計畫及業務推展等協調整合相關事項。
    (六)焚化廠興建工程品質監督。
    (七)業務之改善、審核及稽核督導。
    (八)焚化廠興建工程環境監測項目監督。
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情況需要,或經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要求召開之。
六、本會會議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
    議決。
八、委員異動時,應報請委員會通過後重行聘任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