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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與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八十一年三月三日所簽定環保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訂 定之,設置監督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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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權如左: (一) 監督履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約定及遵守特別約定之環保標準或要 求事項。 (二) 監督污染之監測記錄及主動申報事項。 (三) 監督進廠調查損害賠償及紛爭之處理事項。 (四) 監督回饋地方約定之執行,違約金之動支運用事項。 (五) 有關協議書之解釋事項。 (六) 監督罰則之執行事項。 (七) 監督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協議書所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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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宜蘭縣議會、蘇澳鎮公所及律師公會各推派代表一人。 (二) 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代表二人。 (三) 甲、乙雙方各推薦公正人士一人。 (四) 前項第 (一) 、 (二) 款之代表。由甲方函請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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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經甲、乙雙方同意後績聘之。幹事二人由雙方各派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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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之進廠調查權應由召集人指派委員進廠調查,並將調查結果 提報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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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由副召集人行使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以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第一次會議由甲方主辯 ,以後由甲、乙雙方輪流主辦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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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出席費,費用由主辦之 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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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甲、乙雙方首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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