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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辦理政風實況問卷調查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14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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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及行政院頒「行政革新方案」
    辦理。
貳、目的
    藉辦理問卷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現況,彙整歸納民眾反映意見,憑供
    瞭解施政得失及興革意見,作為推動行政革新及研擬政風業務改進措
    施參考。
參、問卷調查對象
    曾至縣府單位或所屬機關洽公之民眾或業者 (含採購廠商) 。
    與縣府單位或所屬機關業務有關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同業公會團體等。
    其他需要徵詢之對象。
肆、問卷主題
    民眾至本府或所屬機關洽辦業務時,對於承辦人之「服務態度」、「
    辦事效率」及「品德操守」等觀感與反映。
    瞭解縣民對政風狀況滿意或不滿意之原因。
    瞭解縣民對於近一年來政府推動行政革新成效之看法。
    瞭解縣民對縣屬公務人員清廉情形之觀感及改善狀況。
    瞭解易滋弊端業務公務人員政風狀況改善之比較。
    其他有關檢舉公務人員貪瀆不法情事及政風具體改進事項或興革建議
    。
伍、 問卷實施要領
 (一) 問卷設計
      1.依問卷主題需求,問題語詞力求懇切簡要,期獲得受訪人員樂意
        合作回答為原則。問卷以預置選項填答為原則,自由簡答為輔,
        採不記名方式,另置「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
        業類別」、「住區類別」等五項基本資料 (可依實際需要酌予增
        刪) ,俾與選項交叉統計分析。
      2.為統一問卷作業,利於彙整調查結果,有關問卷格式與徵詢主題
        範疇,請參考附件範例 (如附件) 實施,惟依機關業務特性或問
        卷對象之需要,可酌予修正或增設問卷項目以便於受訪者填答。
 (二) 實施方式
      1.委託專業民意調查機構辦理。
      2.利用「電話訪問」、郵寄「通信填答」、「傳真」或其他適當回
        收方式辦理。
      3.問卷正式實施前,宜先試訪三至五人,務求問卷內容妥適、周延
        。
陸、統計分析
    問卷資料回收後,預置選項部分須採用百分比顯示,並與基本資料交
    叉統計分析,自由選答部份採用條列式敘述。
    撰寫調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 主辦機關及調查機構。
 (二) 調查主旨。
 (三) 調查過程與方法 (包括調查對象、抽樣方法、調查時間、訪問方式
      、問卷回收情形及資料處理及分析方法等) 。
 (四) 調查發現 (統計分析與解釋) 。
 (五) 結論與建議。
 (六) 問卷。
 (七) 其他必要事項。
柒、相關注意事項
    為求政風實況問卷調查辦理之連貫性,問卷內容及題目非有不必要不
    予更動,以便歷年相互交叉分析比對。
    有關公共工程、工商管理、建管、地政、警政、消防、衛生、稅捐、
    環保等易滋弊端業務,所屬政風機構每年可就業務特性,專案辦理問
    卷調查,以供機關行政革新及興利除弊參考。
    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實況問卷調查應於每年九月底以前完成,依規
    定問卷調查報告內容撰寫報告,有關分析調查結果後研提具體可行改
    進意見,簽陳機關首長移請業務單位或權責機關參辦。
    問卷以郵寄方式辦理時,應依「機率抽樣」方式隨機選出受調查對象
     (將問卷置於意見箱、任由民眾自行取填、定點訪問或街角訪問等皆
    非屬隨機之機率抽樣) ,俾確保問卷調查結果之信度及效度。
    各政風機構辦理問卷調查之母體數,宜以具有公信力之方式為之,例
    如發出份數至少一○○○份以上,且最低有效回收樣本數不得少於一
    ○○份 (按問卷之回率一般約一成至一成五) 。
    各政風機構辦理問卷調查評析之結果,應與「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
    評估報告」密切結合,作為研訂年度工作計畫之重要參考。
捌、本計畫提報本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討論並陳  奉縣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