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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史館館藏照片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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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便利各界使用本館所蒐藏之照片,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界為研究、教學、報導、文化推廣或其他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用
    途,皆可申請使用本館之照片。惟原件及底片,本館不提供自行複製
    或外借。
三、各界借予本館之照片,使用者應先徵求原借予者之同意後,方可使用
    ,本館不收取使用費。
四、使用本館照片,應向本館申請同意,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
     (單次或多次) 。惟基於保障相關者之權益,維護本館之形象及本館
    優先使用等因素,本館得予拒絕或限制數量。
五、照片使用費每次每幀以新台幣參佰元計,限依申請之用途使用乙次,
    不得再行複製或發表。若為典藏或多次使用,照片使用費每幀以新台
    幣玖佰元計。照片沖洗費視規格、數量,由本館代收代付,概不退費
    。數位檔案複製用之光碟片,由使用者自行準備,本館不予提供。
六、下列對象得免付使用費,其使用目的應與權責相符,且不屬典藏或多
    次使用,每次並以十幀為限;
 (一) 宜蘭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二) 上級政府機關。
 (三) 照片之借予、捐贈或交換者。
 (四) 新聞媒體。
 (五) 與本館合作之出版品。
 (六) 上級交辦或專案簽准者。
七、照片使用時,應依本館規定格式註明出處,並應遵照中華民國著作權
    法之規範,若有違反或侵權情事,由使用者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八、本館得視情況決定照片之交付期限,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九、超過本館約定之交付期限壹個月未來取件者,本館得取消使用,且不
    退還所繳費用。
十、本館得要求使用者免費贈送使用本館照片之著作一至三冊 (份) ,以
    典藏及供眾參閱。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