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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國家文化建設,有效結合民間力 量,鼓勵地方廣設文物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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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地方文物館係指蒐集保存 (社會教育法) 、 (文化資產保 存法) 及其施行細則等法規所稱,並具地方特色之文物館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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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之文物館,應在本府辦理登記手續,並開放供民眾參觀、使 用之文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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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左: (一) 鄉鎮市公所。 (二) 各級學校。 (三) 已成立地方文物館之社團、財團法人。 (四) 文物史料之蒐集或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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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補助地方文物館之經費包括左列二項: (一) 補助設備費 1.籌建或擴建地方文物館經費。 2.購置文物館設備之經費。 (二) 補助經常費 1.辦理調查研究經費。 2.辦理教育、展示活動經費。 3.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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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籌建、擴建及文物館設備經費各以一次為限,並以補助該總 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惟最高補助總額為肆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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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籌建或擴建經費,應由申請單位以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連 同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名稱、負責人、所在地。 (二) 緣起、目的、規模、工程期限、組織成員、預期效益。 (三) 文物清冊。 (四) 營運計畫及相關子計畫。 (五) 財產總額、經費來源及預算。 (六) 地方文物館之規劃或擴建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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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經常費者,每年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助最額度為伍拾萬元, 特殊案件以專案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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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各項經費補助,均應於計畫或活動開始兩個月前詳列書面計畫向 本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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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得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各項經費補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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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物,應造具表冊層報本府教育局存案 ,如有增損變更並應隨時具報,本府並得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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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本府補助之地方文物館,其補助款項辦理情形,如有與申請內容 不符之處,本府得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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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本府補助之地方文物館因故停辦或解散時,其受補助之財產,除 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 處理外,餘歸屬本府作發展教育事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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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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