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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資源回收暨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九十府環一字第057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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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促使學校加強推動資源回收暨垃圾減量工作,並期能建立資源回收
    之觀念,以影響家庭,進而於社區村里全面實施時,能收事半功倍之
    效。特訂定本要點。
貳、實施對象:
    本縣各級公私立學校。(三十五人以下之分校與本校配合實施)
參、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肆、實施期程:
    自八十九學年度起
伍、實施方式:
一、分類方式:
    分類方式隨再生處理技術之改進及回收管道之建立而改變,現階段各
    校請先依 (附件一) 規定分類之。
二、收集與處理:
 (一) 可回收資源應集中放置於各校指定地點 (聚寶屋) ,並洽請回收商
      定期回收。
 (二) 各校回收之資源 (包括紙類、鐵鋁罐及保特瓶、鋁箔包) 可洽請回
      收商 (如所附之名錄:該名錄僅供參考,如有變更另以府函通知)
      定期到校回收。
 (三) 搜水類可洽請附近養豬戶定期回收或製成有機堆肥,如仍有困難,
      可向縣環保局反映協調解決。
 (四) 各校得與資源回收商訂定契約,以期建立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
 (五) 各校應定期 (以每月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例外) 將資源回收數量
      統計表 (附件二) 逕寄本縣環保局,俾供統計績效,但如有特殊情
      形,亦應以公函向本縣環保局報備。
陸、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每學年採不預先通知方式至各校進行考核至少兩次。
二、評分列等:
 (一) 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 八○分至八十九分為甲等。
 (三) 七○分至七十九分為乙等。
 (四) 六○分至六十九分為丙等。
 (五) 五九分以下為丁等。
三、獎勵校數及獎勵金:
 (一) 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分組依分數取前三名,發給獎座一座。
 (二) 國中:依分數取前五名,發給獎座一座。
 (三) 國小:依分數取前十名,發給獎座一座。
四、獎懲方面:
    行政獎勵:
    (1) 優等:校長及主辦人員一人各記功乙次,協辦人員按現有教職員
        工數十分之一比率 (餘數以四捨五入計) 各嘉獎兩次 (協辦人員
        如依比率計算結果不足二人者,以二人計)
    (2) 甲等:校長及主辦人員一人各嘉獎兩次,協辦人員按現有教職員
        工數十分之一比率 (餘數以四捨五入計) 各嘉獎乙次 (協辦人員
        如依比率計算結果不足二人者,以二人計)
    (3) 乙等:不予獎懲
    (4) 丙等:校長記過乙次,主辦人申誡兩次
    (5) 丁等:校長記過貳次,主辦人記過乙次
柒、資源回收款項運用:回收物變賣所得款項請各校自行擬定計畫運用,
    限用於資源回收工作。
捌、附則:
一、各校應成立環境保護小組負責校內資源回收暨垃圾減量有關事宜,並
    積極推動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
二、本考核將作為校長、教師升遷參考標準之一。
三、各校利用課外活動、週會、朝會或其他活動時間推動垃圾減量等相關
    活動時,應於活動前一期將活動計畫副知本縣環保局俾供登錄。並列
    入評分項目,酌以加分 (最高以總分十分為限) 。
四、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