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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藉由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 (團體) 實際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以促進其服務 對象之工作能力及提供工作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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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團體) 為經本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 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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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團體) 申請舊衣收集再利用,申請者得採單獨或 聯合方式經營,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組成審查委 員會經審核通過後使得執行,每次申請期間以一年為準。 (一) 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表 (如附件一) 。 (二) 認定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相關文件。 (含核准設立公文或 立案證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 (三) 會員大會或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之會議紀錄。 (四) 收集設施設置場所之使用同意書。 (五) 營運計畫書內容包括: 1.收集設施之尺寸、圖樣。環保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收集設施之尺 寸、式樣。 2.收集清運頻率與稽核方式。 3.可能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計畫。 4.財務計畫。 5.人員編制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實際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 作之人數,需有半數以上為身心障礙人士) 。 6.收集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 7.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8.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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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運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變更須事先向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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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舊衣收集主體及周邊設施之設置,不得妨害道路之公共人行及車行交 通、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市容景觀及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且 不得違反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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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舊衣收集設施必需標示其編號及設置機構 (團體) 名稱,聯絡電話、 聯絡人及核准辦理之文號,並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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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團體) 之舊衣收集再利用量,應分別於每年之一 、四、七、十等月之十五日前彙送環保局,以利統計並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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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團體) 之舊衣處理財務收支情形,應於每年十二 月底前公布並報本府備查,本府並得隨時查核其營運狀況。其盈餘所 得必須用於該機構 (團體) 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不 得挪用於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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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准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之機構 (團體) ,如有違反左列規定 之一者,應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一) 未依規定按季申報舊衣收集量者。 (二) 未經允許更改舊衣收集設施之尺寸、設置地點及數量者。 (三) 對舊衣回收設施及周邊環境未予維護者。 (四) 舊衣收集盈餘未用於團體福利用途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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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准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之機構 (團體) ,如有違反左列規定 之一者,應撤銷其資格: (一) 對財務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妨礙規避營運查核者。 (三) 擅自轉移經營權給他人者。 (四) 提供不實文件或營運計畫書經發現為偽造者。 (五) 服務內容、人力設置與營運內容不符者。 (六) 對舊衣處理所得,未依規定列帳者。 (七) 違反前條之規定,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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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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