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程序依宜蘭縣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十二條規定訂之。
|
|
二、本府出售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受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
|
三、區段徵收土地於公開競標前應辦妥下列事項: (一) 選定競標區塊。 (二) 訂定競標底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及其施行細 則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為擬定原則,必要時得參酌市場行情採策略 性訂定底價以增加競標誘因。 (三) 編造競標土地清冊 (含底價) 併同競標須知及公告稿,簽陳首長核 可後辦理公告。
|
|
四、競標公告不得少於七日並公告,刊登報紙或登載於本府資訊網站,其 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競標土地之土地標示、起標價 (或底價) 、保證金、圖說。 (二) 競標方式。 (三) 領取競標須知及相關資料時間地點。 (四) 繳納保證金時間、地點。 (五) 競標時間、地點。
|
|
五、競標人參加競標,未依下列規定辦理者,競標無效: (一) 不符合投標須知規定競標資格者。 (二) 未繳交保證金且未取得號碼牌而於會場內逕行競標,或於競標過程 中未舉號碼牌者。 (三) 其他未規定事項,經競標官徵詢主辦單位後認為依法不合者。
|
|
六、競標方式: (一) 競標物件順序於競標會舉辦當日於現場公告之。 (二) 競標物件得以公開底價或不公開底價 (僅公告起標價) 及舉號碼牌 並口頭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由現場出價最高且達到或超過底價者得 標,如競價結果未達競標底價者,由競標官宣布流標。 (三) 每一次競價之加價金額視競標物件而定,載明於投標須知。 (四) 每一個號碼牌,於競標得標後即停止使用,並在辦理得標手續後, 繳回該號碼牌,如未能得標,號碼牌得重覆使用,未繳交保證金及 領取號碼牌者不得於會場內參與競標。 (五) 競標過程若有爭議時,競標官應徵詢主辦單位意見後裁定。
|
|
七、競標結果應簽報首長。
|
|
八、保證金處理: (一) 得標人之保證金應繳入本府台灣銀行宜蘭分行,戶名:宜蘭縣政府 區段徵收基金專戶,帳號:○○二○三八○六五四八四,抵繳得標 土地之部分價款。 (二) 未得標者由競標人持身份證正本及保證金收據,經保證金繳交處工 作人員審核無誤,並繳回號碼牌後,由競標人或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領回已繳之保證金支票,自行持送原發款銀行無息退還。 (三) 沒收保證金: 1 得標後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價款者。 2 身分證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通知繳款期限或得標人拒收經郵 局退回,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
|
九、土地價款之繳納: (一) 一次繳清者:由本府依送達程序通知得標人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 起二個月內 (單標土地得標價一億元以上四個月內) 一次繳清價款 。逾期不繳納者,視為自願放棄得標權利,所收取之保證金不予發 還。 (二) 得標人如需貸款繳納土地價款者: 1 得標人如需以標得土地向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貸款銀行) 辦理抵 押貸款繳納價金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得標之次日起五日內,自 行覓妥行庫或選擇本府提供之行庫辦理長期低利貸款及建築融資 ,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同意後函知欲申辦之貸款銀行核辦。 2 得標人應與貸款銀行約定: (1) 貸款銀行應於競標後之次日起四十日內 (單標土地得標價一億 元以上三個月內) 核定是否准貸,並將結果通知得標人及本府 。 (2) 經核准貸款者,貸款銀行應同時將貸款契約及抵押權設定登記 書表送達本府辦理登記事宜 (相關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貸 款銀行應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接獲他項權利證明書後三日 內將全部價款一次撥付本府指定之專戶。 3 貸款銀行逾期撥款者,得標人應按該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利息 給付違約金。貸款銀行未於競標後之次日起四十日內 (單標土地 得標價一億元以上三個月內) 核准貸款者,得標人仍應於原定繳 款期限內一次繳清價款,否則視同放棄得標權利,所收取之保證 金不予發還。
|
|
十、土地點交: 得標人於繳清土地全部價款後,由本府訂期辦理土地點交,並發給產 權移轉證明書。
|
|
十一、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