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行政院 92 年 7 月 9 日院授人企字第 0920054517 號函訂頒之「 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
|
貳、目標 一、落實人性關懷,提升同仁心理健康,協助規劃個人生涯發展,輔導解 決所遭遇之問題。 二、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強化團隊之向 心力。
|
|
參、實施對象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職員 (含約聘僱人員) 、工友 (含技工 、駕駛) 及臨時人員。
|
|
肆、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之宣導及推廣 一、工作目標: (一) 宣導、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使各機關員工能重視心理健 康,並能解決所遭遇問題。 (二) 協洽有關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建立合作關係,並提供諮商輔導 之相關資訊,供同仁選擇、運用。 (三) 配合上級選送人員參加訓練,另針對本府人員開辦相關課程之訓練 。 (四) 請本府資訊室在本府員工業務網設立專區可連結相關協詢網站,及 提供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相關資訊,以提供多元協詢及學習管道。 二、辦理單位:本府人事室。 三、辦理事項: (一) 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之宣導、推廣: 1.協助同仁進行生涯規劃,使同仁能以健康之心理,在面對工作、 生活之壓力或困境時,更有能力解決,並能發展個人能力,獲得 成長。 2.宣導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使同仁於遭遇問題時,願意尋求 諮商輔導之協助,且不因尋求諮商輔導服務,而發生不公平待遇 之情事。 3.運用有關場合,邀請學者專家演講,以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 之觀念。 4.提供有關諮商輔導、心理衛生系列書籍、錄音帶、錄影帶、 (影 音) 光碟等相關資料,供同仁參閱、運用。 (二) 諮商輔導相關團體建立合作關係: 1.由本府人事室協洽有關醫療資源或社會公益團體,建立相關網路 (如救國團張老師、生命線、大專院校及醫院等相關機構) ,並 轉知同仁妥為運用。 2.同仁如有需要接受諮商輔導服務者,得協助其轉介至有關醫療資 源或社會公益團體接受諮商輔導。 (三) 各機關如有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相關專長之人員,亦得協助宣導、 推廣。
|
|
伍、建立協談機制-成立本府員工關懷協助小組 一、成員:由本府人事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本府衛生局、社會局各遴派相 關業務或專長人員一至二名,並敦聘救國團張老師、宜蘭生命線各一 名及各單位副主管 (未設副主管者為核稿之技正、專員) 並為聯絡窗 口等組成,以即時發現需諮商輔導案主反應至本小組,及協助宣導、 推廣心理健康。 二、任務:負責規劃及承辦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工作,包含: (一) 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之人員召募。 (二) 規劃本機關員工諮商輔導補助機制 (補助次數、額度、安排諮商地 點等) 。 (三) 洽約諮商師:與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師資、學生輔導中心諮商師、或 社會公益團體、醫療機構具合格諮商專業相關證照之諮商師合作, 透過與機構洽商或與諮商師個人洽約等方式,與諮商師討論合作方 式,費用支付、應備事項 (如諮商師應提供評估建議,回饋與當事 人及機關,以及相關之倫理保密措施) 等。 至諮商師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 (甲) 具精神科醫師或 心理師或社工師等相關證照者。 (乙) 具諮商輔導實務經驗達三年 以上者。 (丙) 具諮商輔導、心理、社工等相關科系所碩士學位者 。 (四) 其他:行政業務由本府人事室綜理。
|
|
陸、其他事項 一、參加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訓練者,其課程與時數得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計畫」之規定,登錄於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並得核發結業相關證明文件。 二、於機關外接受諮商輔導,或轉介至醫療或諮商輔導機構之人員,如於 上班時間接受諮商輔導,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 假事宜。 三、推動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 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對於協談諮商案,若有洩露案主之相關資料,應追究責任。 五、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經費,於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嗣後如有需要再 行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實施計畫,以建立切合該機 關需要之健康心理環境。 七、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