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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50130862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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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 92 年 7  月 9  日院授人企字第 0920054517 號函訂頒之「
    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貳、目標
一、落實人性關懷,提升同仁心理健康,協助規劃個人生涯發展,輔導解
    決所遭遇之問題。
二、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強化團隊之向
    心力。
參、實施對象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職員 (含約聘僱人員) 、工友 (含技工
    、駕駛) 及臨時人員。
肆、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之宣導及推廣
一、工作目標:
 (一) 宣導、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使各機關員工能重視心理健
      康,並能解決所遭遇問題。
 (二) 協洽有關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建立合作關係,並提供諮商輔導
      之相關資訊,供同仁選擇、運用。
 (三) 配合上級選送人員參加訓練,另針對本府人員開辦相關課程之訓練
      。
 (四) 請本府資訊室在本府員工業務網設立專區可連結相關協詢網站,及
      提供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相關資訊,以提供多元協詢及學習管道。
二、辦理單位:本府人事室。
三、辦理事項:
 (一) 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之宣導、推廣:
      1.協助同仁進行生涯規劃,使同仁能以健康之心理,在面對工作、
        生活之壓力或困境時,更有能力解決,並能發展個人能力,獲得
        成長。
      2.宣導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觀念,使同仁於遭遇問題時,願意尋求
        諮商輔導之協助,且不因尋求諮商輔導服務,而發生不公平待遇
        之情事。
      3.運用有關場合,邀請學者專家演講,以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
        之觀念。
      4.提供有關諮商輔導、心理衛生系列書籍、錄音帶、錄影帶、 (影
        音) 光碟等相關資料,供同仁參閱、運用。
 (二) 諮商輔導相關團體建立合作關係:
      1.由本府人事室協洽有關醫療資源或社會公益團體,建立相關網路
         (如救國團張老師、生命線、大專院校及醫院等相關機構) ,並
        轉知同仁妥為運用。
      2.同仁如有需要接受諮商輔導服務者,得協助其轉介至有關醫療資
        源或社會公益團體接受諮商輔導。
 (三) 各機關如有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相關專長之人員,亦得協助宣導、
      推廣。
伍、建立協談機制-成立本府員工關懷協助小組
一、成員:由本府人事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本府衛生局、社會局各遴派相
    關業務或專長人員一至二名,並敦聘救國團張老師、宜蘭生命線各一
    名及各單位副主管 (未設副主管者為核稿之技正、專員) 並為聯絡窗
    口等組成,以即時發現需諮商輔導案主反應至本小組,及協助宣導、
    推廣心理健康。
二、任務:負責規劃及承辦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工作,包含:
 (一) 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之人員召募。
 (二) 規劃本機關員工諮商輔導補助機制 (補助次數、額度、安排諮商地
      點等) 。
 (三) 洽約諮商師:與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師資、學生輔導中心諮商師、或
      社會公益團體、醫療機構具合格諮商專業相關證照之諮商師合作,
      透過與機構洽商或與諮商師個人洽約等方式,與諮商師討論合作方
      式,費用支付、應備事項 (如諮商師應提供評估建議,回饋與當事
      人及機關,以及相關之倫理保密措施) 等。
      至諮商師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 (甲) 具精神科醫師或
      心理師或社工師等相關證照者。 (乙) 具諮商輔導實務經驗達三年
      以上者。 (丙) 具諮商輔導、心理、社工等相關科系所碩士學位者
      。
 (四) 其他:行政業務由本府人事室綜理。
陸、其他事項
一、參加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訓練者,其課程與時數得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計畫」之規定,登錄於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並得核發結業相關證明文件。
二、於機關外接受諮商輔導,或轉介至醫療或諮商輔導機構之人員,如於
    上班時間接受諮商輔導,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
    假事宜。
三、推動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業務著有績效之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
    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對於協談諮商案,若有洩露案主之相關資料,應追究責任。
五、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經費,於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嗣後如有需要再
    行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實施計畫,以建立切合該機
    關需要之健康心理環境。
七、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