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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乙字第0930072227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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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
貳、進修目標:
    為配合本府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提供本府公務人員再學習
    與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
參、進修對象:
    本府編制內正式公務人員。
肆、進修方式:
    透過自行申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等方式,修習與本府各單位業務性
    質或工作內容相關課程。
伍、進修處所:
    經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
陸、進修人數: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合計以不超過本府編制內
    預算員額數十分之一為限。
柒、核定進修程序:
    自行申請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應經簽報核
    定。
捌、經費補助:
一、經核定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二、經核定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進修之各科成績均及格且平均達
    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級,或無進修成績,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本府認
    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者,並應於學期結束兩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
    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每學期每人補助進修費用 (學費、學分費、雜
    費、學分學雜費) 總金額四分之一,且補助金額最高二萬元為限。並
    在本府各 (單位) 業務費項下勻支,並不得據此增編預算。
玖、本計畫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