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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徹底革除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收受餽贈之陋規,藉以端正機關風氣 ,樹立本府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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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範及處理方式 一、不須登記之餽贈財物 (一) 機關金務禮儀及親朋交禮俗: 1.各機關 (單位) 同仁間或親屬朋友屬婚喪喜慶之禮金。 2.長官對所屬員工之獎勵慰勞,急難救助慰問。 3.機關團體與機關團體間,相互餽贈之公務往來禮儀。 4.親屬朋友所為之餽贈,正常社交禮儀性質等。 (二) 與業務無關團體或個人之餽贈 (價值未達新台幣貳仟元) : 1.與業務無關之交往,所為之餽贈。 2.民間社團所贈送之紀念品 (限於無交易價值標的物) 。 3.他人所為之餽贈,屬正常社交禮儀性質。 二、須登記之餽贈財物 (一) 餽贈者來源不明確: 1.凡郵寄包裹或禮金等未註明寄件人姓名、地址。 2.凡藉由第三人轉送之餽贈,未註明餽贈身份者。 3.其他凡無從追查之餽贈。 4.處理方式: (1) 各機關 (單位) 所屬人員,對於職務上有無利害關係所為之餽 贈,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送交政風單位列冊登記 (如附件一) ,並簽報機關首長。 (2) 依餽贈財務之性質,移請有關單位處置: A.凡屬金錢部份交由出納單位列管。 B.凡屬一般物品,交由庶務單位列管。 上述財物逾六個月得依法充為公物或轉贈,對於易腐壞不易保 持之物品,應速簽報機關首長,隨即轉贈慈善機構,並取據為 憑。 (二) 餽贈者來源明確: 1.與業務無關團體或他人之餽贈,其價值超過新台幣貳仟元。 2.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1) 與本機關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之成立或履行 。 (2) 與本機關所屬機關補助費用之決定或執行。 (3) 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將遭受到有利或不利之 影響。 3.其他利益,如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 便利貸款等利益。 4.處理方式 (1) 各機關 (單位) 所屬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 財物或其他利益,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之三日內送交政風單位 列冊登記,並簽報機關首長,適時由政風單位會同退還原餽贈 者並取據為憑。 (2) 對餽贈之財物,無法返回或堅持不收回時,準用述 (一) 之 4 處理方式第二點規定辦理,惟轉贈之財物,以原餽贈人之名義 ,取得收據後寄給原餽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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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宣導要領 一、請本府各單位主管,縣屬各機關首長及各鄉鎮市長運用各種集會加強 宣導「不送禮、不受禮」,並以身作則蔚為風氣,以防制陋規惡習。 二、以「向餽贈說不」為宣傳口號,製作海報或懸掛紅布條,並請媒體廣 為宣傳。 三、凡拒收餽贈之清廉楷模,請本府新聞課發佈新聞,以彰德行,並呼籲 民眾響應「向餽贈說不」,確實做到「不送禮、不受禮」,以匡正政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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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則 一、贈受財物由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接受餽贈者或藉由其他第三人名 義接受餽贈,視為公務員接受他人餽贈。 二、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假前述各項規範,應向人事單位為之,並列冊 依規定處理。 三、餽贈之對象為機關首長者,應視餽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與其職務有無 利害關係,分別係前述有關規定處理。 四、各機關 (單位) 對所屬人員執行本項規定,有具體優良事蹟者,視其 情節予以獎勵並簽報公開表揚,如發現員工有收受餽贈情事而未向機 關首長或政風單位申報者,視其情節酌予懲處,觸犯刑法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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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縣長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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