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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商借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協助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30107439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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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商借具有業務專長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協助服務,提昇行政效能及加強政策規劃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借教師:本府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商借公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
      教師,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至商借機關辦理特定之業務或工作。
(二)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公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
(三)本府:指府內一級單位之教育處與設於府外任務編組之國教輔導團、特
      教資源中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教育資訊網路中心等商借教師,因與
      教學有關,不受本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規範。
三、本府經徵得商借教師意願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商借,於接獲同
    意商借通知後,完成商借程序。
四、商借以一個學年度為限,惟為執行特定計畫必須延長商借時間,得經商借
    教師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繼續商借,並於該計畫完成後歸建。
    商借期間之年資與在校年資併計。
五、各中小學校商借至本府協助服務教師人數,以十四人為原則,但為配合教
    育部政策設於府外任務編組之單位及本府如有重大特殊計畫之專案人力需
    求,不在此限。
六、商借教師之原服務學校應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
    務。

七、遇本縣超額教師無法安置時,得不受前述五、六點限制,商借教師學校聘
    用代理、代課教師,應優先安置超額教師。

八、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商借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本薪(年功薪)、學術研
    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各項補助費等津貼給與,除出差旅費、
    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外,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九、商借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辦理。

十、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本府評核後,於每學年
    度結束前或商借期滿歸建時,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遇有具體功過情
    形,仍依前開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十一、商借教師於課程重大變革時,應優先接受相關課程內容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