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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05857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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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工
  作表現,作客觀之考核,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本標準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四)代表機關學校參加各項考核、評鑑或競賽成績優良,或辦理各項
    業務競賽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五)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七)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
  (十)奉派參加訓練,其成績在人數十分之一以內。
  (十一)現職人員連續代理職務在四週以上未滿二十六週,負責盡職,
     成績優良。
  (十二)領導有方或督導得力,有具體事實。
  (十三)好人好事,義行可風,有具體事蹟。
  (十四)依法組織之委員會委員(限未支領出席費、交通費者)於年度內
     出席會議達六次以上,或審議案件達二十五件以上。
  (十五)辦理依法組織之委員會業務,確能把握時效,年度內召開會議
     達六次以上,或審議案件達二十五件以上。
  (十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成績優良。
  (十七)整理編撰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充實、完整,足資範式。
  (十八)辦理各項資料蒐集、統計、分析,配合各部門需要,成績優良。
  (十九)辦理主管業務之規劃、設計、督導、管理等事項,績效優異。
  (二十)對本職有關學術或專業之研究,有具體成績裨益工作。
  (二十一)經常犧牲假期或加班未領加班費或補休,任勞任怨,貢獻心力
      ,有利業務之推行。
  (二十二)協助處理本職以外之本府業務,工作表現良好,具有成效。
  (二十三)經英語檢定中級以下合格。
  (二十四)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督導得力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
    事蹟。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
    而採行。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五)拒絕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
  (六)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因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
  (九)現職人員連續代理職務在二十六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十)代表機關學校參加各項考核、評鑑或競賽,成績優良,或辦理各項
    業務競賽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成績特優。
  (十一)辦理重要研討會及講習會,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績效優
     異。
  (十二)推行便民工作,具有重大績效。
  (十三)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
  (十四)對專案業務規劃、設計具有重大貢獻,確能節省公帑,並切合實
     用。
  (十五)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裨益國家或本府。
  (十六)參加英語檢定中高級以上合格。
  (十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特別優良事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理失當,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有損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輕微。
  (三)對屬員違法行為,未依規定處理,或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
    果,情節輕微。
  (四)毀損公物或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七)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
  (九)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或刷卡。
  (十)稽延公務,情節輕微。
  (十一)宿舍借用人調職,未依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
  (十二)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情節輕微。
  (十三)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
  (十四)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
  (十五)在工作場所喧鬧、妨礙辦公秩序,影響他人工作。
  (十六)奉派參加研習、訓練、進修,無故曠課。
  (十七)誣控濫告,情節輕微。
  (十八)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言行粗暴,情節輕微。
  (十九)對屬員承辦公文疏於督催致公文逾限,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
  (二)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三)對屬員違法行為,未依規定處理,或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
    後果,情節嚴重。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
    達三日。
  (七)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
  (八)稽延公務,情節嚴重。
  (九)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嚴重。
  (十)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
    作其他用途。
  (十一)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情節嚴重。
  (十二)誣控濫告,情節嚴重。
  (十三)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言行粗暴,情節嚴重。
  (十四)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嚴重。
  (十五)因疏忽致上級補助款流失,造成嚴重後果。
  (十六)處理專案業務規劃、設計,顯有失誤,致生不良後果。
  (十七)辦理業務顯有疏失,致生糾紛或浪費公帑。
  (十八)造謠生事,對政令肆意批評,或散佈不實流言,挑撥離間對機
     關有不良影響。
  (十九)奉派參加研習、訓練、進修,無故曠課達應上課時數三分之一
     以上。
  (二十)經管各種資料登記不實,殘缺不全,導致不良後果。
  (二十一)保管財物人員疏忽職守(如防火、防水、防風設備不善),導
      致財物受損毀。
  (二十二)對屬員承辦公文疏於督催致公文逾限,情節嚴重。
六、本府得視獎懲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一次核予一至二次
  之獎懲。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適用人員、職務代理人、約
  聘僱及僱用人員準用本標準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