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公教人員行政中立,依法行政, 公正執法,期使各項選舉公平、公正,特訂定本注事項。
|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教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 本府、各附屬機關、各鄉鎮市代表會、各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依 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 (二)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及職員。 (三) 本府暨所屬機閱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臨時人員及編制內技工 、駕駛、工友。 (四) 本縣肉品市場及本縣工業策進會員工。
|
|
三、本府暨所屬機閱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公教人員,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於各項選舉期間,應依本注意事項,切實嚴守行政中立,倘 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議處。
|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選舉期間係指發布選舉公告之日起至當選名單公告當 選之日止。
|
|
五、各機關學校不得提供人員、公務車輛、文具、場所、設備與行政資源 為候選人助選。
|
|
六、各機關學校辦公場所不得張貼、懸掛競選文宣品。
|
|
七、各機關學校出租 (借) 場地供各候選人或政黨舉辦問政說明會、政見 發表會時,均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辦理,不得僅提供特定之候選 人或政黨使用。
|
|
八、各機關學校不得假藉開會、演講或其他活動之機會,邀請候選人、政 黨或其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
|
|
九、各機關學校長官,不得利用職權威或集會機會,要求所屬公教人員為 持定候選人、政黨助選或行使投票權。
|
|
十、公教人員不得於上班、上課時間內,為任何候選人、政黨從事競選活 動;或製作、散發文宣刊物;或佩戴候選人、政黨之臂章、徽章、領 章、服飾或其他競選活動之物品。
|
|
十一、公教人員對於長官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之要求應拒絕之。
|
|
十二、各候選人或政黨於選舉期間至各機關學校事競選活動,各機關首長 得親自或指派人事或祕書單位主管陪同至各單位拜會,以示公允。 但至學校拜會地點限於辦公室內,並禁止進出教室或影上課之行為 。
|
|
十三、各主管機關對各候選人或政黨違反法規有關規定時,應秉持依法行 政、執政公正原則,依法處理。
|
|
十四、對於各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及警力支援,應嚴守公正之立場,其有關 規定事項,由警察局另訂定之。
|
|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
十六、本注意事項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