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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特殊事故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0990146446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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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督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對於職掌業務能主動虛心檢討,並使
    緊急之縣政或特殊事件能即時回報,妥為因應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有左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主動儘速簽報陳核:
 (一) 所屆機關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受到強暴、脅迫、恐赫、侮辱
      或違法關說者。
 (二) 職掌業務範圍案件,發現額有流弊或重大違失者。
 (三) 政策之擬定或實施,關係多數民眾權益,可能引發聯名陳情抗爭者
      。
 (四) 涉及民眾權益事件而法令規定未臻明確,且案情複雜額有爭議者。
 (五) 其它各項施政因特殊背景,預期可能引發爭議者。
三、簽報權責:
 (一) 本府部分應由各單位依權責簽報。
 (二) 各附屬機關除由各該機關依業務權責簽報首長外,並應向上級主管
      單位報告反映,無上級單位者,直接向  縣長報告。
 (三) 各級學校應簽報校長,並向本府教育局報告,再由教育局向  縣長
      陳報。
 (四) 各鄉鎮市公所由各業務單位簽報機關首長,並向本府民政局報備,
      經民政局審議後,認為必要時,得向  縣長提出說明及報告。
四、遇有特殊事故時,應採行之緊急措施如左:
 (一) 依事件之性質,認為有澄清或說明之必要時,應主動簽擬新聞稿陳
      核後對外發表聲明,即時澄清,以正視聽。
 (二) 於執行職務時,如認為有遭受強暴、脅迫之慮時,得先行與當地警
      務單位連繫請求提供適當之保護措施,以維公務人員人身安全。
 (三) 對於涉及妨害公務時,應由業務主管單位連繫警務單位予以排除,
      並依法偵辦,以伸張公權力。
 (四) 因執行公務遭受強暴、侮辱時,業務單位應即簽請機關首長慰問,
      並發表嚴正聲明,以維機關尊嚴,受害者如係機關首長時,則報請
        縣長親自慰勉。
五、對於第二點應行簽報事項,應於發生或發覺之日即時簽報,如未依規
    定陳報造成不良後果者,將追究行政責任。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定之。
七、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