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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加強訓練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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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台灣省政府 69.1.30. 府人三字第二三五○五號函頒「台灣省政府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要點」(69.春29.)
 (二) 台灣省政府 65.10.28.府人丙宇第七五七五六號函頒「台灣省政府
      所屬各機關辦理在職人員講習實施要點」(65.冬25.)
 (三) 台灣省政府 65.8.12. 府人丙字第五九五六九號函頒「各縣市公務
      人員政治教育實施要點」
二、目的:
    以加強公務人員對國家中心思想之體認,砥礪品德,端正觀念,變化
    氣質增進工作智能,提高行政效率,改進服務態度,啟發敬業精神,
    為國效命,為民服務,發揮大有為政府之功能為目的。
三、訓練進修對象:
    本府暨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四、實施方式:
    除依規定遴選人員參加上級機關舉辦之訓練外,本府針對各單位業務
    需要及配合施政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 職前訓練:於每年基層特考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後辦理,所需教材由
      首府統編印分發使用,俾使熟悉業務有關之法規,順利展開工作。
 (二) 任職訓練:
      1.繼續推行「公務能力本位」,依業務性質分組研討,以熟悉法令
        規章,溝通思想觀念,交換工作徑驗,齊一公務人員辦事能力。
      2.辦理專業人員訓練:本 (七十三) 年度預定辦理地政專業人員訓
        練,藉以充實專業新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3.每週工作會報以前籤方式指定一人做專題報告,時間以二十分鐘
        為原則。
         (本週抽定下週擔任級告之課股開會當日抽出報告人員,餘類推
        ) 以達強制進修之目的。
 (三) 精神教育:每年舉辦兩次,聘請專家學者 (名冊如附件三) 作專題
      演講,以有關國家政策及政府施政方針暨大陸匪情及共匪對台陰謀
      等為重點,以統一意志,堅定革命建國思想,加強反共必勝信心為
      目的。
 (四) 法紀教育:利用員月會或其他集會聘請專家學者講解「公務員服務
      法」、「公務員懲戒法」「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等有關公務員
      應行遵守之法令,務使每一公務員均有豐富之法律常識,明瞭自身
      應負之責任,以減少違法犯紀之案件,並配合精神教育,每半年舉
      辦一次政冶教育講習,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促進行政革新。
 (五) 動員月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中以公開抽籤方式,抽選二至三
      人上台做讀書心得報告,以達激勵員工不斷進修,吸收新知之目的
      。
 (六) 鼓勵進修:繼續薦送優秀公務人員報考國立政冶大學附設空中行專
      補習學校俾全面培養進修風氣,提高公務員素質,使學術理論與行
      政實務相結合。
 (七) 工作會報之專題報告,動員月會之讀書心得報告,均由各單位主管
      評定分數作為獎勵之依據。
五、實施地點:
    本府中正堂或羅東鎮公所中正堂。
六、講師 (主持人) :
    由縣長、主秘暨聘請專家學者講授。
七、經費與獎勵:
    動員月會暨工作會報擔任專題或讀書心得報告人員,成績優良者,由
    本府頒發獎金或獎品,以資鼓勵。精神與專業訓練之講師鐘點費、交
    通費等在人事室編列之訓練進修經費或已核定經費適當科目內支應。
八、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自七十二年七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