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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加強列管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管字第1070026161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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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稱本府) 為加強列管案件之處理,特依據行政院重
    要案件管制作業要點規定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研考
    會 (61) 會管字第九八一號函) 訂定「宜蘭縣政府加強列管案件處理
    要點」 (以下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
三、列管範圍:
 (一) 行政院等上級機關決定交付列管事項。
 (二) 監察院委查及糾正案。
 (三) 縣議會決議案 (含縣議會開會期間議員要求書面答復案件) 。
 (四) 縣議會縣政總質詢縣長所承諾事項。
 (五) 縣長巡視地方,對民眾、機關團體之要求或建議所作承諾事項。
 (六) 人民陳情案件。
 (七) 其他交辦列管案件。
四、處理列管案件作業規定:
 (一) 本府秘書室文書課總收發於收到列管範圍所列各項公文,除依照公
      文處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外,應在函文明顯處加蓋「交付檢核案件
      」戳記,連同公文送由本府計畫室辦理登記列管後,轉請業務承辦
      單位處理。
 (二) 承辦單位於接獲列管案件時,應即依各列管案件規定內容著手辦理
      ,不得延誤。
 (三) 辦理期限之規定:
      1.有規定期限者,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
      2.未規定期限或屬長期性者,由計畫室視業務情況訂定辦理期限及
        管考週期,業務單位應按管考週期填報辦理情形表,陳報縣長核
        閱。
 (四) 承辦單位對列管案件所應填報之各項辦理情形表,應即按照規定限
      期填報,不得延誤。
 (五) 會報或會議決定列管事項,應於會議結束後或接獲會議結論後即著
      手辦理。
 (六) 應協調其他單位配合辦理事項,主辦單位應積極主動協調,隨時掌
      握動態,主、協辦單位對於分工事項不得推諉。
五、管制規定:
    承辦單位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者,或未依規定期限填報有關表報
    者,即由計畫室催辦對嚴重逾限案件繕製「逾期公文延誤情形紀錄表
    」送由承辦員申復,若申復無理由者,即簽報議處。其逾限倍數之計
    算及責任之懲處,比照「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文管制與考
    核獎懲實施要點」嚴格辦理。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