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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工作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0980161102號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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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本縣勞工工作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爰依宜蘭縣議會第十二
    屆第七次大會決議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事業單位聘請外籍勞工暨外籍船員在本縣工作除依照就業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辨理。
三、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國民就業機會;事業單位徵
    才,應優先錄用本國國民,僱用後並應保障其工作權。
四、事業單位於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前,應就聘僱外籍勞工之原因、時間、
    人數、工作性質等事項向該單位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或全體員工
    詳細說明,以促進勞資和諧。
五、事業單位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
    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同時,應將求才內容
    函知該事業單位之產業工會 (未組織產業工會者,應將求才內容公告
    予全體員工週知) 以方使產業工會 (或員工) 協助求才。
六、事業單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時,應同時將申請書
    及其附件副知本府。
七、事業單位求才時,如意圖聘僱外籍勞工而以不當之理由排斥本國國民
    之應徵或意日接納外籍勞工悉以不利勞工之手段迫使現職員工離職者
    ,由本府將案情函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供該會審核該事業單位申請聘
    僱外籍勞工之參考。
八、前項應徵工作之當事人或現職勞工得提供證據或陳述所受不利之事實
    ,向本府申訴,並由本府專案處理之。
九、事業單位於其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健康檢查合格後一星期內,應檢具合
    格證明書、中央主管機闢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及受聘僱外因人之名冊
    ,函報本府,俾利管理。
十、事案單位應於每月終了,次月五日前填寫外籍勞工 (含外籍船員) 動
    態月報表,按月報送本府: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十一、為改善事業單位之勞動條件及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凡聘有外籍勞工
      之事業單位,由本府會同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加強實
      施各項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違反本補充規定時亦同。
十二、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