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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推動家庭暴力家害人處遇計 畫,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依行政院衛生署頒「家庭暴力加害人處 遇計畫規範」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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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符 合下列規定者: 1.有接受並完成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意願。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3.全家人口之財產 (含土地、房屋及投資等) 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四 百五十萬元。 (二)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之執行機構 (以下簡稱執行機 構) ,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 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直轄市、縣 (市 )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之相關機構 、團體或專業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 1.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 治療與輔導」者,所稱輔導,包括認知輔導教育。 2.以團體治療或輔導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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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 (一) 由加害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民事保護令影本 、接受處遇計畫同意書、財稅證明 (綜合所得稅證明、歸戶財產證 明等) 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執行機構提出申請,由執行機構函送本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核辦。 (二) 執行機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四個月以上處遇方案計畫書、團隊治療 或輔導人員之名冊及宜蘭縣衛生局之委託契約書,向防治中心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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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 (一) 加害人應於完成處遇計畫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執行機構應於 一個月內,函送防治中心核辦。 (二) 執行機構應於處遇方案開始二個月前,向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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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加害人: 1.戒癮治療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萬元。 2.心理輔導費用:各種輔導每次以二小時為限,依民事保護令所定 心理輔導次數補助之。 (1) 個別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2) 團體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3) 夫妻或家庭輔導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二) 執行機構:其他治療與輔導費用。 1.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機構:每處 遇方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七萬元。 2.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第三款之機構:每處遇方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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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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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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