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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幼兒教育券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兒婦字第102006289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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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要點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九教字第二六○二
    五號函核定之「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暨「宜蘭縣政府幼兒教育
    券發放業務專案稽核報告」訂定。
貳、發放對象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
二、實際就托於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
參、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幼兒教育券:
一、就讀公立托兒所之幼兒。
二、就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托兒
    所者。
三、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
四、幼兒於學期中途 (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學二期於四月十五) 後
    入學者,不得請領。
肆、發放金額標準: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
伍、由本府請各私立托兒所審查無誤後,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
    期於四月十五日前統一造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
陸、本府除查對繕造清冊與幼兒身分是否相符外,另核對核准收托幼兒人
    數與實際收托幼兒人數是否相符,如發現有超額申請部分不予補助。
柒、跨縣市就托之幼兒,檢附未請領幼兒教育補助之切結書者,得比照縣
    內幼兒申請補助。
捌、本府依各托兒所造具之幼兒名冊及填列之金額,以每一學期新臺幣伍
    千元標準,由各托兒所製據請領報本府請款,並由各托兒所轉發幼兒
    家長或直接扣抵學費,有關轉發或扣抵資料,各托兒所應備份留存,
    以供本府稽查核對。
玖、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本府於年度開始前檢送經費概估
    表向內政部兒童局申請經費。
拾、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或追回溢領補助金外,並
    依幼托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
拾壹、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