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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優待老人免費乘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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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宏揚崇老敬老美德,加強老人福利措施,增進老人福祉,凡設籍本
    縣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得持敬老證連同剪卡式乘車證免費搭乘北宜客
    運公司行駛縣內各路線班車。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
 (一) 各鄉鎮市公所。
 (二) 北宜客運公司。
四、敬證之申請及補發程序:
 (一) 敬老證由本府統一印製,交由鄉鎮市公所核發。
 (二) 設籍本縣公民,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年滿七十歲
      以上者得持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
 (三) 申請人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時應持國民身份證同時檢附最近一吋
      半身相片三張,一張貼於敬老證上,一張貼於乘車證上 (貼相片處
      由核發單位加蓋騎縫章) ,一張貼於名冊內 (核發名冊之格式另訂
      ) 由鄉鎮市公所存查。
 (四)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核發敬老證及乘車證之統計情
      形報府備查 (統計成困表格式另訂) 。
 (五) 敬老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時,得檢附照片一張向原核發之鄉鎮市公所
      申請補發,敬老證毀損者原敬老證應收繳作廢,死亡者亦同。
 (六) 敬老證如有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變造、自換照片者,一經發現除
      將原證註銷外,並停止使用一年。
 (七) 持用敬老證以正本為準,影本無效。
五、剪卡式乘車證之申請及換發程序:
 (一) 剪卡式乘車證由北宜客運公司統一印製,交本府轉由各鄉鎮市公所
      核發。
 (二) 乘車證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由鄉鎮市公所核發。
 (三) 換發時需持舊證向各鄉鎮公領取。
 (四) 乘車證如有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變造、自換照片者,一經發現,
      北宜客運公司得將乘車證沒收並報由本府處理。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八十三年度社會福基金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