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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稽核易滋弊 端之業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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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本興利服務原則,請相關單位會同針對社會福利補助業務相關事項, 執行專案稽核,並針對稽核結果缺失,提出策進改進意見,供有關業 務單位參考改進,俾益業務正常運作,防範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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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稽核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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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稽核專案項目: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殘障生活補助」、「敬老福利津 貼」等案件審查及發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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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稽核事項 一、瞭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社會福利補助業務」之作業流程查察有無重 複發放或對死亡者持續發放補償費 (津貼) 。 二、瞭解各鄉鎮市公所有無依「台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邀請當地民意代表及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參加,組織審查小組,審 定低收入款別。 三、追查現金發放情形,以免不肖承辦人員私刻印章盜領死亡者未領之補 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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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稽核分工 一、各鄉鎮市公所尚無政風尊貴人員的單位,由本府社會局及政風室各派 二人,組成專案稽核小組,名單請該兩單位指派。 二、各鄉鎮市公所有專責政風人員的單位,由該單位政風人員會同機關首 長指派之專人辦理專案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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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府社會局應行配合相關事項 一、提供各類補助案件之相關法規及其作業流程資料供政風室參考。 二、按鄉鎮市各別列印八十九年度補助名冊資料。 三、函請各農、漁會提供八十九年度老農、老漁津貼印領清冊。 四、函請各戶政事務所提供八十九年度內死亡或異動人員名冊。 五、其他有關專案稽核必要配合事項,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專案稽核部分 ,函供該公所參辦。 註:上述應行提供之資料社會局收齊後,由政風室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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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執行專案稽核期間:八月份內實施 (必要時延至九月份) ,本府專案 稽核行程表俟指派人員各單位確定後排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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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次參與專案稽核人員執行專案稽核期間內,差旅費由各單位業務經 費項下核銷。 二、本次專案稽核期間,請秘書室 (庶務課) 調派公務車輛支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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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專案稽核未盡可宜部分,由相關單位協調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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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專案稽核計畫呈奉核可後,函發有關單位暨各鄉鎮市公所配合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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