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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10194496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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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路倒病人之收治及其醫療費用之負
    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路倒病人(以下簡稱病人),係指因意外或突發傷病由警察
        、消防單位或路人送醫救治者。

三、病人之傷病醫療,由發現所在地之醫療院所辦理。
四、病人身分及其戶籍資料之調查,由發現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建檔及調
        查。

五、病人經查明有家屬者,應由警察機關或收治醫療院所通知其家屬處理。
六、病人之福利身分,由本府社會處負責查調。
七、醫療院所對於送治之病人,應立即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之措施,不得延
        誤。其費用由本人或其家屬負擔為原則,如本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或拒
        不負擔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身分不明者,由醫療院所通報本府,經評估後由本府社會處負擔。
(二)設籍於本縣而本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者,得依「宜蘭縣民眾急難救助
            實施要點」辦理救助,或由醫療院所通報本府,經評估後由本府負擔。
(三)未設籍於本縣而其本人或家屬確實無力負擔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負擔。
(四)本人或其家屬有能力負擔而拒不負擔者,由收治醫療院所依民法及有
            關規定向其本人或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請求清償積欠之醫療費用。

八、醫療院所辦理病人傷病醫療之收費標準,得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之收費標
    準辦理。
九、病人之醫療費用得追溯至就醫第一日起計算。
十、病人經醫療院所診斷無需住院治療者,於未查明身分前,由收治醫療院
        所通知本府協助安置及處遇。
十一、病人經收治不幸死亡,其有家屬者,由收治醫療院所通知其家屬處理
      ;無家屬或身分不明且其死亡不涉及刑事責任者,由發現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辦理葬埋。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