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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農防字第3056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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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尊重動物生命,管理本縣無人飼養
    之流浪動物,強化動物防疫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 (以下簡稱本中途之家) 管理機關為宜蘭縣
    家畜疾病防治所。
三、本中途之家置主任、獸醫師、動物管理員及技工各一人。主任及獸醫
    師應具獸醫師資格。
四、本中途之家工作內容如下:
 (一) 收容由政府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流浪動物。
 (二) 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寵物。
 (三) 收容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 飼主短期寄養之寵物。
 (五) 危難動物之救助。
 (六) 動物保護之教育與宣導。
 (七) 辦理動物認領養。
五、動物進入本中途之家應先予實施疾病管制措施以預防疾病之發生。
    動物經獸醫師 (佐) 檢查判定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
    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或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
    、財產或公共安全者,不予辦理認養或領養,並應記錄判定結果後,
    得依動物保護法第廿一條第三項規定,逕以人道方式作為適當之處置
    。
    有身份標示之寵物,施行必要之人道處置時,應先通知飼主再行處理
    。
六、有晶片等身份辨識之寵物,應儘速通知飼主領回。
    寵物之認領應依下列手續辦妥後始得領回:
 (一) 已辦理寵物登記並有狂犬病預防注射,且尚在有效期間之寵物,得
      由飼主檢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寵物登記證影本,填寫切結書經勘
      定無誤後領回。
 (二) 已辦理登記,但狂犬病預防注射逾有效期限之寵物,應補行預防注
      射,並填寫切結書後始得領回。
 (三) 未辦理寵物登記之犬隻,需憑其他相關證明,經切結後,補辦寵物
      登記及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後始得領回。
      本中途之家得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
      收費標準第七條規定,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
      ○元。
七、本中途之家收容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登記飼養:
    應登載收容動物之物種、品種、性別、體重及毛色等特徵及定期健康
    檢查紀錄。
八、未經領回之健康寵物,經節育或簽具節育切結書後,得供愛護動物人
    士或團體領養。
    領養寵物之登記、晶片植入費用及狂犬病疫苗注射等規費依寵物登記
    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
    準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收費。
九、本中途之家不提供動物活體進行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
十、本縣縣民因故無法繼續飼養之寵物請求收容,應填具呻請表辦理棄養
    及收容申請,經必要之檢查及醫療後,得進行收容。
    飼主於送交寵物時應繳交飼養管理規費與檢驗費。
十一、本縣縣民暫時寄養寵物,應繳交飼養管理規費。
十二、本要點所需各種表格由本中途之家另計之,修正時亦同。
十三、本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收取各項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
      計之。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