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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輔導農漁民產銷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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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各鄉 (鎮、市) 公所、本縣立案之農漁民團體、公會、協 會、登記之產銷班隊等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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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補助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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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銷活動補助 (一) 全縣性促銷或評鑑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 三十萬元。 (二) 鄉鎮市級促銷或評鑑最高補助金額為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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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產資材補助 (一) 農漁業產銷生產資材由農漁民團體或農漁民產銷班隊等共同使用者 ,最高補助其價額二分之一。 (二) 產銷班隊個別之農漁民產銷生產資材,最高補助其價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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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漁村產業文化活動每場最高補助金額為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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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級政府補助計畫合本府之配合款者,依其核定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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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應加入 WTO 緊急產銷失衡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或地方建議事項, 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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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原則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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