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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撲滅豬瘟 相關計畫,為推動豬瘟撲滅工作,以提昇養豬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 本,維護並開拓我國豬肉及其產品之國內、外市場,確保養豬及其相 關產業之永續經營,特成立豬瘟撲滅計畫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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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名。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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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名組成,委員任期配合年度豬瘟撲滅計畫 ,一年一聘,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就下列機構及人員遴選,報 請縣長核聘,期滿得以續聘: (一) 養豬及其相關產業。 (二) 本府農業、警察及財政單位。 (三) 學者專家。 (四) 執業獸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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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建立養豬及其相關產業之撲滅豬瘟共識。 (二) 宣導撲滅豬瘟之相關法令,建立養豬及相關業者之守法之自律行動 。 (三) 推廣養豬場自衛防疫管理知識,落實豬場衛生管理工作。 (四) 研討本縣推動豬瘟撲滅計畫之具體方案、措施、工作項目及執行方 法。 (五) 發動養豬業者自動自主精神,集合各養豬團體力量,推動本縣豬瘟 撲滅工作。 (六) 協調、溝通及促進各界對豬瘟撲滅工作之了解及支持。 (七) 其他有關豬瘟撲滅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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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定期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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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得依工作需要,設教育宣導、公共關係、養豬自衛防疫、計 畫執行促進及其他必要專案工作小組,組長由第三點第一款之委員兼 任,小組成員由本委員會自各該組長建議名單中遴選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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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得依工作需要,不定期邀集各相關單位及人員舉辦座談會、 研討會及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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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對外不行文,其會議決議亦不得牴觸撲滅豬瘟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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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無給職,但委員得依 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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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年度豬病防治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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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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