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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0930136742-A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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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工作手冊」。
貳、目的:
    協助身心障礙有學習困難之學生,在常態學習環境中接受多元化學習
    管道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培養良好的適應能力,充分發揮潛能。
參、招收對象:
    應依序優先招收目前安置於普通班或特教班之下列學生中,因身心障
    礙資源班 (以下簡稱資源班) 之教育與輔導,而在學習成就、情緒或
    其他行為發展等方面獲得助益者。
一、鑑輔會列冊或經縣內鑑定分發會議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領有殘障手冊,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三、經學校鑑定安置小組評估,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肆、實施流程:
一、申請設立資源班:
    擬於下學年申請設立資源班之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份擬定設班願景、
    合格師資來源及設班計畫送教育局彙整,經審核通過後於下學年度設
    立。
二、招生、鑑定、及安置等入班程序:
    設立資源班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招生、鑑定、安
    置等入班程序。
 (一) 每學期末 (六月及一月) 進行次學期資源班新生之全校普查、推介
      篩選及舊生學習成效檢討,並依入班標準完成鑑定事宜,以訂定下
      學期學生初選名單。
 (二) 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上旬完成試行安置、教學等事宜;中旬完成正
      式安置。
三、學生篩選、鑑定、安置與輔導流程:
 (一) 學生篩選、鑑定、安置與輔導流程圖
 (二) 說明:
      1.推介篩選:
        A.普通班教師依平日觀察、晤談、作業分析或其他評量結果,以
          書面方式推介學生。
        B.資源班教師利用團體測驗、查閱學生個人資料等方式主動篩選
          有需求個案。
        C.家長、學生或輔導人員主動提出申請。
      2.鑑定安置:
        A.鑑定小組參考特殊兒童普查初查工作手冊「身心障礙兒童之行
          為特徵參考要點」及相關法規,選擇適當評量方式:就標準化
          測驗、行為觀察、家長及相關教師之晤談等結果,及參考臨床
          診斷、醫學檢查記錄…等資料,綜合研判。
        B.依據學生資料召開安置會議決定:
        (A) 、合於入班標準者,經家長同意安置於資源班。
        (B) 、未達標準者,回原班或轉介至相關機構。學校應建立此類
              學生資料,以利日後追蹤輔導。
      3.學生能力評估及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依據評量資料判斷學生能
        力強弱處、需加強科目與時數,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利教
        學實施。
      4.評量學習效果:定期評估學生學習,以利再安置之參考。
四、鑑定及安置小組成員:
 (一) 鑑定小組成員:應包括資源班教師、普通班教師、校內或鄰近學校
      具有特殊教育與測驗診斷專長之教師,必要時得請相關專業人員參
      與。
 (二) 安置小組成員:至少包括學校行政人員 (含校長、相關處室主任、
      組長) 、資源班教師、普通班教師、校內或校外具特殊教育及測驗
      診斷專長教師、個案學生、家長共同參與。
伍、師資:
一、資格:國中、小合格教師且具特殊教育專業教師資格者。
二、編制:資源班每班編制專任教師國小二名、國中三名。
三、任課時數:
 (一) 資源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若需兼任行政職務亦以輔導室相關組
      長為限。
 (二) 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任課時數國小教師二十節、國中教師十八節。
 (三) 特教組長每週任課時數原則與校內一般組長任課時數一致,校內身
      心障礙班三班以上之特教組長任課時數可酌減二節, (惟國中特教
      組長任課時數均不得低於教育廳規定八節) 。
 (四) 如因任課實際需要,部份科目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交換時數亦
      應對等補足。
四、工作職責:資源班教師負責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寫、學生個
    案資料建立、實施多元智慧教學與輔導、編選教材與教具、進行教學
    評量 (包括教學前的學生能力評估、教學中及教學後的評量) 、與普
    通班教師進行教學聯繫、對家長提供諮詢及輔導、尋找社區資源、及
    評估資源班運作成效等工作;資源班教師除協辦輔導室相關行政事務
    外,不宜兼辦其他行政工作。
陸、教學實施:
一、編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資源班教師應於學生入班後二星期內,依據學生個別評量之相關資料
    ,參酌校內教學資源及家長意見與期望,會同普通班教師擬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計畫內容至少包括: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評量記錄、
    教學科目、教學型態、上課節數與時間、學生能力描述、長短期教學
    目標、教學評量方式與標準等項目。
二、班級人數:
    資源班依學生需求迫切性及學生接受資源班服務時數,國小每班輔導
    學生以十二至二十人 (國中以二十至三十人) 為原則。且每一 (小)
    組教學以輔導八人為上限,每次教學平均服務四名學生。
三、教學內容:資源班教師應依照「個別化教育計畫」安排教學科目及教
    材內容
 (一) 教學科目:
      1.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一般能力訓練,如:語言、溝通、體能、注
        意力、人際關係、自信心等訓練…等。
      2.有重大學習困難之主要學科,如國語 (文) 、數學、英文…等學
        科。
 (二) 教材內容:
      1.特殊科目:參考各類特殊學校 (班) 課程綱要中該科教材綱要,
        予以改編、簡化,或依學生現況自行編寫。
      2.主要學科:參考國中、小普通班課程標準或有關教材,予以改編
        、簡化,或依學生現況自行編寫。
四、教學型態:
    資源班教學應參酌學生障礙類型、障礙程度、學習能力、目前學習程
    度、年級、原班上課時間等因素,以多元智慧理論,提供多元管道,
    進行分組教學,輔以個別教學、獨立學習、戶外教學、及團體活動。
    必要時,資源班教師可至普通班協助學生學習。
五、排課方式:
 (一) 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以不超過其普通班或特教班上課總時數的
      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 資源班之排課,依學生原班課表可採:
      1.抽離方式:利用原班該科目上課時段到資源班上課,並以多元智
        慧教學為主。
      2.外加方式:利用原班自習時段及課餘時間為之,並以補救教學為
        主。
 (三) 排課原則:學生與原班同學程度差異太大,無法跟上進度之學科以
      抽離式為主;程度差異不大,易趕上普通班進度之學科、及因其身
      心障礙所需之特殊訓練科目,以外加式為主。
六、成績評量:
 (一) 完全抽離之科目:
      1.平時考查:資源班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
        資源班平時考查結果應做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
      2.定期考查:學生在資源班接受定期考查。惟該科目得由資源班教
        師決定試題內容,並於成績冊上註記。
 (二) 外加之科目:
      資源班對該生所做之評量結果,供原班該科目平時成績之參考。所
      佔比例以該科目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佔該科目原班時數及資源
      班時數和之比例計算。
七、下一階段之轉介安置:
    資源班學生經教學輔導後,視學生學習狀況,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校
    內個案安置會議,評估輔導成效,以決定學生下學期服務時數及安置
    方式,安置方式有三:A 、回歸原班上課,並追蹤輔導其適應情形;
    B 、續留資源班輔導;C 、轉介其他安置場所。
柒、經費與設備:
一、新設資源班:教育部有不定額補助開辦經費,以購置資源班開班所需
    之設備、設施及教材教具等 (縣府視財務狀況不定額補助款) 。
二、設有特教班學校:每校每年編列常年教學器具維修費一萬元,教材準
    備費一萬元,差旅費九千六百元。
三、資源班學校應提供一閒空間較大、位置適中、避免加上特殊稱呼或標
    記之資源教室 (例如:特教中心、學習中心) 。
捌、評鑑與獎勵:。
一、評鑑:
 (一) 新設資源班學校應於新開辦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將設班計畫 (
      內容包含班級數、學生基本資料、課程表、擔任教師基本資料及授
      課節數等資料) 送教育局核備。
 (二) 教育局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教育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每二年訪視
      縣內資源班學校,訪視內容包括:行政配合與支持、鑑定與安置、
      師資、教學實施、教學環境與設備、經費專款專用等項目。
二、津貼及獎勵:
 (一) 特教津貼:編制內任教資源班教師,已修滿特殊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者,且取得合格特殊教師證書者,每月支領一千八百元;未取得合
      格特殊教師證書者 (含代課教師) ,每月支領六百元。
 (二) 敘獎:服務滿三年之特殊教育教師,學校得將資料送縣府核報優良
      教師敘獎,經核優良者,記功乙次。
玖、本實施計畫為校內身心障礙類資源班施行規定事項,巡迴輔導資源班
    另定辦法實施。
拾、本實施計畫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