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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覺字第1070009098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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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積極創作
    ,展出成果,培育美術人才,以提昇本縣美術水準,特訂定「宜蘭縣政
     府文化局美術展覽作業要點」。
二、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學校以及從事美術創作之美術作家(以下簡稱
    申請人),均依本要點申請展覽。
三、申請手續:
  (一)每年申請一次,由申請人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乙份,向本
        局提出申請。申請需檢附展出作品照片,規定如下:
        1.團體(屬學會、團體之會員或畢業聯展性質之展覽):檢附展出
          作品之實體照片20張(含光碟)。
        2.非團體(如個人、雙人展等):檢附展出作品之實體照片20張(
          含光碟)。
        3.行動藝術或裝置藝術:提送展示計畫辦理。
  (二)參展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且須與申請受審時同種類之
        創作,或未在本縣其他公私立展覽場所公開展出者。(若違反前開規
        定,經舉發查證屬實者,三年內不得於本局展出。)
  (三)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局審查委員會每年六月審查通過後,即由本局所
        屬展覽空間展出,並函知申請人,且得依據本局「展覽行政委辦規範」
        規定項目,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為上限,惟已申請領有宜蘭縣政府各
       項補助經費者,不予支應上開行政委辦費;未通過者,亦由本局函知
      (送審資料,列入存檔,不予退還)。
四、申請人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
    應於展出前三個月通知本局辦理註銷。如無故或逕自取消展出者,
    三年內不得申請展出。
五、展出地點為本局所屬展覽空間為主,由本局視實施情況適當安排,每
    檔展出時間為一至四週。
六、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前三個月應主動聯絡本局展出相關事宜。
(二)展出之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局協助之。
(三)展出者如印製請帖、宣傳資料時,其內容須經本局審查後,由展出
      者自費印製寄發,倘須於本局牆面懸掛大型海報者,請依「宜蘭縣
      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
(四)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五)會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展品應於結束之次
      日撤場完畢,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本局開放時間作業。
(六)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立即終止展出。
      如欲配合公益團體辦理義賣活動,須來函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應與本局預先協調辦理。
(八)展出時間,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
      失或損壞,本局不負賠償責任,但本局人員如有失職情事,由本局
      追究行政責任。
(九)展覽室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十)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損壞者,展
      出者應負賠償責任,且於展覽結束後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十一)展出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得配合志工導覽或向
        民眾解說,並應注意禮貌態度。
(十二)為使本局各展覽場地之資源均衡分配,凡曾在本局展覽場地舉辦
        個展或聯展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於本局舉辦個展或聯展。(本
        縣立案之團體不在此限)
(十三)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安排展
        覽檔期。
(十四)為響應配合環保政策,鼓勵展出單位於展出前週知謝辭致贈花籃,
        並於展出期間週六、日前來本局親自導覽解說,以提升本縣民眾藝
        術欣賞之水準。
七、申請注意事項:
(一)展覽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
     ,不予受理。
(二)凡欲申請展覽者可親自至本局索取展覽活動申請書或逕自宜蘭縣政府文
      化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http://www.ilccb.gov.tw)申請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