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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小學校長遷調派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1645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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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台灣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遴用及遷調實施要點」
二、任期遷調之優先順序:
 (一) 任期三任屆滿者,即智類、仁類及一般地區勇類學校校長任滿十二
      年,山地、離島、偏遠及特殊偏處地區學校校長任滿九年音,均須
      調遷。
      右款任滿之校長,如二年內已屆命令退休之年齡者,得准留任至核
      定退休之日為止。
      又如無相當缺額可調任時,得留任一年。
 (二) 任期一任屆滿尚在連任者,得予遷調。
 (三) 任期一任尚未屆滿者,除依規定專案辦理外,不予遷調。
三、任期之計算:校長於任期中,因學校類型調整,其任期之計算智類或
    仁類學校調整為仁類或勇類者,自原類型核派到職日期起算,勇類或
    仁類學校調整為仁類或智類時,自調整之日起算。
四、調任類型原則:
    校長任期屆滿或在連任中及留任中之遷週,除左列情形以調任同類型
    學校為原則。
 (一) 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一等,且未受任何處分者,偏勇類學校校長得調
      任勇類或仁類學校校長,勇類學校校長得調任仁類學校校長,仁類
      學校校長得調任智類學校校長。
 (二) 合於左列各項之一者,智類學校校長應調為仁類學校校長,仁類學
      校校長應調為勇類或偏勇學校校長,勇類學校校長應調為偏勇學校
      校長。
      1.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二等,一年列二等以下,或一年列二等以上
        ,二年列三等以下者。
      2.曾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未獲記大功一次以上予以抵銷者。
 (三) 智類或仁類學校校長,志願調任仁類或勇類學校校長者,得依其志
      願遷週,不受任期限制。
五、校長遷調派補作業,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 必需調任,得予調任之校長,應填具「調任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一) 及「最近三年獎懲調查表」 (格式如附件二) 送府審核以為遷
      調之參考,未填送校長調任申請表者,得由本府逕行遷調。
 (二) 校長調動後仍有出缺時,應就校長候用人員名冊中依儲訓期別、候
      用地區及學校類型,並參酌儲訓成績、志願分別遴選適當人員派補
      ,並於遴選前分別通知各候用人員將學歷證件繳交本府教育局,以
      便審查。
 (三) 由教育局長召集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有關資料及考核辦學
      成績,草擬遷調派補名單。
 (四) 將小組草擬之遷調派補名單,呈縣長核可後,呈報省府核定調派。
六、本要點未列舉事項,悉依省頒「台灣省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遴
    用及遷調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