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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防止國民小學學生越區就讀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00128367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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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為促進本縣國民小學教育正常發展,防止學生越區就讀,維護學區制
    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 教育部台七一國字第四一八二四號函副本暨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一
      教四字第七九四九三號函。
三、實施範圍:本縣各國民小學。
四、實施要點:
 (一) 各國民小學招收一年級新生應以學區內六足歲兒童為對象,不得收
      受非本學區內兒童就讀。
 (二) 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市公所依據核定學區規定通知入學。
 (三) 每學期註冊時,各校應通知學生繳驗戶口名簿,如發現戶口已遷出
      本校學區者,應促其轉學。
 (四) 各國民小學於接受學生申請發給轉學證明書時,應查驗戶籍騰本,
      如發現申請轉學之學生,未與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時遷出者,應
      予詳細調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收受轉學生時
      ,應作相同之處理。
 (五) 各國民小學對於中途轉學之學生,應按其住址加以訪問,如發現有
      虛報戶籍者 (即學區內未設戶籍或雖設戶籍而未實際居住者之空戶
      。) 應不得轉入或轉出。如於學生入學後始發現有虛報遷入情事或
      戶警機關通知虛報遷入者,應立即通知該虛報戶籍之學生限期返回
      原居住地之學校就讀,逾期或拒不轉學者,則勒令轉學。
 (六) 各校辦理註冊後,本府派員查覆,並列入督學視導重點。如有未依
      規執行者,有關人員將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