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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為促進本縣國民小學教育正常發展,防止學生越區就讀,維護學區制 度,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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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 教育部台七一國字第四一八二四號函副本暨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一 教四字第七九四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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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範圍:本縣各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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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要點: (一) 各國民小學招收一年級新生應以學區內六足歲兒童為對象,不得收 受非本學區內兒童就讀。 (二) 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市公所依據核定學區規定通知入學。 (三) 每學期註冊時,各校應通知學生繳驗戶口名簿,如發現戶口已遷出 本校學區者,應促其轉學。 (四) 各國民小學於接受學生申請發給轉學證明書時,應查驗戶籍騰本, 如發現申請轉學之學生,未與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時遷出者,應 予詳細調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收受轉學生時 ,應作相同之處理。 (五) 各國民小學對於中途轉學之學生,應按其住址加以訪問,如發現有 虛報戶籍者 (即學區內未設戶籍或雖設戶籍而未實際居住者之空戶 。) 應不得轉入或轉出。如於學生入學後始發現有虛報遷入情事或 戶警機關通知虛報遷入者,應立即通知該虛報戶籍之學生限期返回 原居住地之學校就讀,逾期或拒不轉學者,則勒令轉學。 (六) 各校辦理註冊後,本府派員查覆,並列入督學視導重點。如有未依 規執行者,有關人員將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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