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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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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對身心障礙國民特殊教育之提供,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 理外,並向下延伸至三歲,以提供其學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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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收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殊需求幼兒。 (二)經醫院附設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出具之發展遲緩證明之特殊 需求幼兒。 (三)其他類別之特殊需求幼兒以地區醫院(含)層級以上出具之診斷證 明書,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者。 (四)招收年齡為三歲以上之特殊需求幼兒(以當年度九月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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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收名額: (一)公立幼稚園:輕度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幼兒(以年齡較長者優先) ,每班至少有二名缺額。 (二)學前特教班:障礙程度較重之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幼兒每班招收十 名為原則。 (三)私立幼稚園:特殊需求幼兒名額由各園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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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措施: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免收學費。 (二)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招收一名三歲以上未滿六歲身心障礙 及發展遲緩幼兒,每就讀一學期者,由教育部依相關規定補助該園 經費(本補助款應半數支付帶班老師津貼)。 (三)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之三足歲以上未滿五足歲之身心 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 每就讀一學期者由教育部依相關規定補助 該家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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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關配合措施: (一)定期檢討學前特教班辦理成效,並鼓勵推展融合教育。 (二)本縣鑑輔會每年辦理特殊需求幼兒學前招生宣導,所屬公立幼稚園 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可減少該班人數三名為原則,倘 登記截止後尚有缺額,可開放普通幼兒登記入園。 (三)就讀學前特教班幼兒經評估後,可安排部份時間回歸普通班實施融 合教育,回歸幼童可算入普通班。 (四)身心障礙幼兒已接受學前教育者,各公(私)立幼稚園(班)應至 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填報相關資料。 (五)本縣將辦理一般幼稚園及學前特教班教師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六)經本縣鑑輔會研判,若特殊需求幼兒必須安置在家教育接受輔導, 以安置於設籍較近且有缺額之公立幼稚園為原則,並免繳相關學雜 費等費用,平安保險費則由家長自行負擔;另上述幼兒學籍安置入 班後可計算學生數一名,惟不得同時抵減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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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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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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