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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學前特殊需求幼兒入學年齡向下延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2219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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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二、目的:對身心障礙國民特殊教育之提供,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
    理外,並向下延伸至三歲,以提供其學習需求。
三、招收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殊需求幼兒。
(二)經醫院附設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出具之發展遲緩證明之特殊
      需求幼兒。
(三)其他類別之特殊需求幼兒以地區醫院(含)層級以上出具之診斷證
      明書,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者。
(四)招收年齡為三歲以上之特殊需求幼兒(以當年度九月一日為準)。
四、招收名額:
(一)公立幼稚園:輕度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幼兒(以年齡較長者優先)
      ,每班至少有二名缺額。
(二)學前特教班:障礙程度較重之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幼兒每班招收十
      名為原則。
(三)私立幼稚園:特殊需求幼兒名額由各園自行決定。
五、補助措施: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免收學費。
(二)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招收一名三歲以上未滿六歲身心障礙
      及發展遲緩幼兒,每就讀一學期者,由教育部依相關規定補助該園
      經費(本補助款應半數支付帶班老師津貼)。
(三)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幼教機構)之三足歲以上未滿五足歲之身心
      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 每就讀一學期者由教育部依相關規定補助
      該家長經費。
六、相關配合措施:
(一)定期檢討學前特教班辦理成效,並鼓勵推展融合教育。
(二)本縣鑑輔會每年辦理特殊需求幼兒學前招生宣導,所屬公立幼稚園
      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可減少該班人數三名為原則,倘
      登記截止後尚有缺額,可開放普通幼兒登記入園。
(三)就讀學前特教班幼兒經評估後,可安排部份時間回歸普通班實施融
      合教育,回歸幼童可算入普通班。
(四)身心障礙幼兒已接受學前教育者,各公(私)立幼稚園(班)應至
      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填報相關資料。
(五)本縣將辦理一般幼稚園及學前特教班教師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六)經本縣鑑輔會研判,若特殊需求幼兒必須安置在家教育接受輔導,
      以安置於設籍較近且有缺額之公立幼稚園為原則,並免繳相關學雜
      費等費用,平安保險費則由家長自行負擔;另上述幼兒學籍安置入
      班後可計算學生數一名,惟不得同時抵減班級人數。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