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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19573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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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教師權益,紓解教師糾紛,促進
    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
    定,設置宜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三、本會之任務,為受理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之申訴案件。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
    ,由本縣縣長就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
    府主管單位人員中派 (聘) 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本會置執行祕書、祕書、幹事各一人,由本縣縣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之。
七、評議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制,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暨差旅費,撰擬
    評議決定書得支給費用。
九、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