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台灣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未興闢前臨時管理要 點」之規定訂定。
|
|
二、宜蘭縣攻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已取得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國民中小學預定地,維護公有財產完整,避免遭非法占用,增加 處理之困難,並促進土地有效利,以地盡其利,特訂定本要點。
|
|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中小學用地係指本府依行政院核定「 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取得第一期 (民國六 十二年九月六日前劃設者) 及第二期前三年 (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前劃設者) 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中小學預定地。
|
|
四、本要點所列預定地取得後未興闢前以本府為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委由 鄉鎮公所或鄰近學校代管。
|
|
五、本要點所列預定地取得後,本府視當地人口成長及需要、依計畫逐年 開闢使用,在未依計畫使用前,得依公益需要,先填土整平,設置排 水設施及植栽綠美化後,做以下各項之臨時使用。 (一) 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種苗培植場所。 (二) 提供社區民眾休閒、遴憩活動場所。 (三) 提供地區民眾舉辦民俗、遊藝、文藝等活動場所。 前項使用應由主辦活動負責人向管理機關提出借用申請,並負責場 地之清潔維護。 (四) 提供警政機關規劃臨時停車場或違規停車拖吊臨時保管場。
|
|
六、本要點所列預定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於徵收補償後,由本府或受託管理 單位負責拆除,但為管理上之需要,認有必要保留者,不在此限。
|
|
七、本府或受託管理單位為避免土地遭非法占用,應設置公告牌、圍籬、 界樁等必要之管理維護設施,並派專人負責巡視管理,如有擅自建築 或占用之情事,即依有關規定處理。
|
|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依法編列預算辦理。
|
|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