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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中小學預定地取得後未興闢前臨時使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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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台灣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未興闢前臨時管理要
    點」之規定訂定。
二、宜蘭縣攻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已取得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國民中小學預定地,維護公有財產完整,避免遭非法占用,增加
    處理之困難,並促進土地有效利,以地盡其利,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中小學用地係指本府依行政院核定「
    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取得第一期 (民國六
    十二年九月六日前劃設者) 及第二期前三年 (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前劃設者) 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中小學預定地。
四、本要點所列預定地取得後未興闢前以本府為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委由
    鄉鎮公所或鄰近學校代管。
五、本要點所列預定地取得後,本府視當地人口成長及需要、依計畫逐年
    開闢使用,在未依計畫使用前,得依公益需要,先填土整平,設置排
    水設施及植栽綠美化後,做以下各項之臨時使用。
 (一) 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種苗培植場所。
 (二) 提供社區民眾休閒、遴憩活動場所。
 (三) 提供地區民眾舉辦民俗、遊藝、文藝等活動場所。
      前項使用應由主辦活動負責人向管理機關提出借用申請,並負責場
      地之清潔維護。
 (四) 提供警政機關規劃臨時停車場或違規停車拖吊臨時保管場。
六、本要點所列預定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於徵收補償後,由本府或受託管理
    單位負責拆除,但為管理上之需要,認有必要保留者,不在此限。
七、本府或受託管理單位為避免土地遭非法占用,應設置公告牌、圍籬、
    界樁等必要之管理維護設施,並派專人負責巡視管理,如有擅自建築
    或占用之情事,即依有關規定處理。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依法編列預算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