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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推展全民運動,提昇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各界致力 體育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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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之縣民。 (二) 運動團隊以本縣轄區內之高中 (職) 、國中、國小或本縣體育會所 屬各單項委員會籌組者。 (三) 以參加比賽之正式隊員及核定有案之職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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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原則: (一) 代表本縣參加國內各項體育競賽,成績優異,經教育部核准出國之 體育團隊。 (二) 參加國內各項體育競賽,獲選為國家代表隊者。 (三) 同一體育團隊或個人之出國補助,每年限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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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 補助經費計算基準,以教育部核准之出國日數為準,並以新台幣為 計算單位。 (二) 出國日數在十日以內者,每人補助伍仟元,超過十月以上,每人每 日增加五佰元,最高金額以每人補助一萬元為限。 (三) 參加世界單項總會認可之錦標賽,加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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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教育部核准出國之公函影本送本府核辦,社會體育 團隊由縣體育會核轉本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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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府核核准出國之團隊或個人,因故未出國者,應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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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府核核准出國之團隊或個人,於出國期間發生有損國家榮譽之情 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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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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