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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推展全民運動,提昇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各界致力 體育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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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之縣民。 (二) 以參加比賽之選手為限,職員另依有關規定獎勵。 (三) 運動團隊以本縣轄區內之高中 (職) 、國中、國小或本縣體育會所 屬各單項委員會籌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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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 (一) 參加台灣區運動會獲團體前四名,個人前八名者。 (二) 參加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前六名,個人前八名者。 (三) 參加省級以上各單項運動錦標賽,經教育主管位核准有案,獲團體 前四名,個人前八名者。 (四) 參加北區國小運動會獲個人前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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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一) 時間:每年於六月及十二月分兩次辦理。 (二) 方式:由本府辦理表揚並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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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時間:每年五月及十一月。 (二) 程序: 1.學校部分逕報本府辦理。 2.社會運動團隊由縣體育會核轉本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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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獎勵標準之績優人員,於競賽期間,如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 ,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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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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