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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獎勵運動績優團隊及個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七五府教體字第6621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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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推展全民運動,提昇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各界致力
    體育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之縣民。
 (二) 以參加比賽之選手為限,職員另依有關規定獎勵。
 (三) 運動團隊以本縣轄區內之高中 (職) 、國中、國小或本縣體育會所
      屬各單項委員會籌組者。
三、獎勵標準:
 (一) 參加台灣區運動會獲團體前四名,個人前八名者。
 (二) 參加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前六名,個人前八名者。
 (三) 參加省級以上各單項運動錦標賽,經教育主管位核准有案,獲團體
      前四名,個人前八名者。
 (四) 參加北區國小運動會獲個人前三名者。
四、獎勵方式:
 (一) 時間:每年於六月及十二月分兩次辦理。
 (二) 方式:由本府辦理表揚並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時間:每年五月及十一月。
 (二) 程序:
      1.學校部分逕報本府辦理。
      2.社會運動團隊由縣體育會核轉本府彙辦。
六、符合獎勵標準之績優人員,於競賽期間,如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
    ,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