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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組織暨業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09600447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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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行政院 75.3.1.台 (75) 附研展字第○六○○號核定「加強家庭教
      育促進社會和諧五年計畫實施方案暨修正計畫」。
 (二) 教育部 76.11.26.台 (76) 社字第五七三四三號函。
 (三) 教育部 87.2.27. 台 (87) 社字第八七○一七三○四號函。
二、目的:
 (一) 推廣基層親職教育,建立多元諮詢服務。
 (二) 強化親子教育功能,輔導健全婚姻關係,營造幸福美滿家庭。
 (三) 協助家庭成員溝通,促進家庭氣氛和諧。
三、組織:
 (一) 主任一人 (縣長兼任) ,領導本縣家庭教育服務全面推展工作。
 (二) 執行秘書一人 (教育局長兼任) ,承主任之命綜理各項業務。
 (三) 副執行秘書一人 (教育局主任督學兼任) ,襄助綜理各項業務。
 (四) 行政組:設組長一人 (教育局社教課長兼任) ,組員若干人,由教
      育局相關承辦人員兼任,負責行政聯繫、文書作業、會計庶務等事
      項。
 (五) 活動粗:設組長一人 (輔導老師兼任) ,組員若干,由教育局相關
      承辦人員及受專長訓練之義工兼任,負責活動規劃執行推廣、個案
      諮商輔導、文宣美工等事項。
 (六) 諮詢顧問:二人,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服務之專
      業建議。
 (七) 輔導義工:置 (1)  推廣鋪導員 (2)  諮詢輔導員各若干名,鼓勵
      各行業民眾報名參與,經篩選訓練後列冊進用。
      組織圖:見附件。
四、服務內容:
 (一) 充實家庭教育服務中心之軟硬體設備、圖書、視聽及鋪導器材,提
      供民眾專業性、多元性服務,建立資源資訊網路。
 (二) 加強提供基層其他單位有關家庭教育業務推廣之支援與服務,並協
      助設計規劃活動內容。
 (三) 辦理各項專業性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講習、研習、討論會、父
      母及家庭成長團體、家庭溝通、兩性關係、青少年及兒童心理衛生
      及健康教育生活成長營等活動。
 (四) 積極爭取配合社會資源辦理各項活動。
 (五) 主動配合民問團體及私人企業辦理各項有關推廣活動。
 (六) 其他
五、活動方式:
 (一) 專業諮詢:以面對面或透過電話、郵件、傳真。網際網路、電子郵
      件等方式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二) 研習講座:辦理家庭教育推廣講座及相關研習活動。
 (三) 成長團體:針對特定團體或對象設計多次性成長活動。
 (四) 活動營隊:辦理增進家庭成員溝通瞭解之營隊活動。
 (五) 編印家庭教育相關叢書。
 (六) 製播家庭教育影視廣播節目。
 (七) 其他
六、服務對象:
 (一) 兒童 (學前兒童、單親兒童)
 (二) 青少年
 (三) 未婚青年
 (四) 夫妻
 (五) 父母親
 (六) 特殊對象 (單親家庭、原住民家庭…)
七、合作單位:
 (一) 鄉鎮社區中心
 (二) 各級學校
 (三) 相關福利機關團體組織
 (四) 一般企業團體組織
 (五) 各級政府所屬機構團體
 (六) 其他
八、經費來源:
 (一) 教育部專款補助 (每年度編製計畫書申請)
 (二) 縣府自籌款
 (三) 活動收費收入
 (四) 各單位捐助款
九、經費運用:
 (一) 各項補助收入匯入台灣銀行「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甲種存款
      3660-2  號帳戶。
 (二) 各項活動收入匯入台灣銀行「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活期存款
      02200110043 號帳戶。
 (三) 收入款項依宜蘭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支用及核銷。
十、本要點呈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