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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八七府教社字第9234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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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及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訂定
    之。
二、本縣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三、國小補校學生成績之考查,分學科及操行兩項辦理。
四、國小補校學生各學科成績之考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 初級部:分國語、數學、生活常識、音樂與體育等科目辦理。
 (二) 高級部:依必修科目之國語、數學、社會生活、生活科技;選修科
      目之數學,閱讀指導、音樂體育、藝術欣賞、家庭生活、消費知識
      、健康生活、環境教學、法律常識等分別辦理。
      前項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其內容應
      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並掌握學生特性,依各學科及活動
      性質,採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辦理。
五、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 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查、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鑑賞、表演等,予以客觀考查並紀錄。
 (二) 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
      舉行。
 (三) 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日常
      考查成績與平時成績考查,各占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占百分
      之四十。
六、國小補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並依左列各款規定
    之標準分別序以加減:
 (一) 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2.曠課者,每節減○.五分。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二十一節課者,
        應予退學。
      3.集會無故缺席,每次減○.五分。
      4.事假缺席每六小時者減○.五分。
      5.病假缺席每十二小時者減○.五分,但持有醫生證明者不減分。
        公假、婚、喪、分娩假均不予減分。婚、喪假以七天為限,分娩
        以七星期為限。
      6.遲到十五分鐘以內為遲到 (有遲到者不得全勤加分) ,十五分鐘
        以上者視同缺席。遲到每滿十二次者減○.五分。
 (三) 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四.五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一.五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五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四.五分。
      5.記小過者,每次減一.五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五分。
      依前項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七、國小補校學生學科成績及操行成績考查過程應力求公平、客觀,以百
    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
    第之評定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八、國小補校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席者,准予補
    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喪亡或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九、國小補校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學科結業成績總平均及操行成績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結業。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國小補校學生,如學科總平均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訴,學校尚有
      缺額,經學校核准者,得予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十、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總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
    予退學。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